|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使國
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對象、安置類別及辦
理內容如下:
(一)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
1、實施對象:年滿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之資優兒童。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得予提早就讀國民小學。
(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
1、實施對象: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資優學生。
2、辦理項目:
(1)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2)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3)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4)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5)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三)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二年級之學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
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四)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
(1)採入學前鑑定:設籍桃園市且就讀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六年
級之學生。
(2)採入學後鑑定: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七年級之學
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提供
特殊教育方案。
(五)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提供
特殊教育方案。 |
|
三、本府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應組成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小
組,成員應包含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特殊教育
學者專家、學科學者專家、專長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
等。 |
|
四、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
,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
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方式辦理,其流程如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