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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機場捷運 A20  站地區區段徵
  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紓解因
  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
  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A20  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以
  下簡稱本案細部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者
    ,始得為安置對象:
      1、於地上物查估時,合法建物之現住戶經本府認定符合房租補
      助費領取條件,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
      未經核定領有抵價地者,應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
      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建築單元
    為原則。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合法建物,有二戶以
    上設籍,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合法建物所有權
    人或其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
    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受領房租補助費戶數範圍內,申請配
    回二個以上安置單元。
  (四)除前三款外,基於實際需要仍需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計
    畫及抵價地分配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及位置:依既有建物分布情形、鄰里
    生活區域及安置需求,並依本案細部計畫規定內容,以建築基地
    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 R2-3、R26-1、R27-1、R
    27-2、R27-3、R35-1及R36-1 住宅區街廓為限。
  (二)安置單元面積:
     1、除街角地以外,每一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面積一百平方
      公尺為原則,並視街廓深度酌予調整。
     2、街角地:以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三)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乘以該土地之評定單位
    地價。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 × 抵價地
    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 (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
    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 × (A ÷ 規劃供抵價地
        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Vi)= V × 【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 ÷  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
    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Vi ÷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
    單位地價

五、安置土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二)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採二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安置戶原為合法建物且登記門牌為新生路二段者
      ,欲優先分配第二種住宅區 R35-1  及 R36-1  街廓,以及
      原為合法建物且登記門牌為中豐北路一段者,欲優先分配第
      三種住宅區 R2-3 街廓,應於申請分配安置土地階段提出,
      經本府審核確認後統一於第一階段優先辦理抽籤及分配作業
      。
     2、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未能完成分配者,併同其餘安置戶就
      剩餘安置街廓接續辦理第二階段抽籤及分配作業。
  (三)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配土地。
  (四)依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安置土地
    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安置土地分配結果。
  (六)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六、舉辦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一)通知召開抽籤及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合法
    建物所有權人參考:
     1、本要點。
     2、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3、安置街廓位置圖說,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4、申請書表。
  (二)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敘明於
    通知書內。

七、申請合併分配
  (一)不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擬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應於本府受理
    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如選配街角地者
    ,僅得選配一安置單元;非選配街角地者,不在此限。

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以下簡稱安置戶
    ),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
    理人應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委託人之國
    民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
  (三)安置戶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
    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
    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
    ,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回合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領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置
    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土地分配籤
    ,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受理分配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安置戶其原
    建物登記門牌為新生路二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階段申請分
    配第二種住宅區 R35-1  及 R36-1  街廓(臨新生路二段);安
    置戶其原建物登記門牌為中豐北路一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
    階段申請分配第三種住宅區 R2-3 街廓(近中豐北路);其餘未
    於第一階段分配之安置戶,於第二階段就未分配之安置街廓選配
    。
  (二)配地時,由安置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
    配,不得跳配。
  (三)安置戶應以其合法建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優先供作分配
    安置土地。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
    值者,應以安置戶所有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優
    先扣抵。無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可供扣抵或扣抵後仍有不足時,應
    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四)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
    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元辦理
    分配。
  (五)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安
    置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安置戶到場時,
    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之原則補
    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
    序補辦分配。
  (六)安置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
    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七)安置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
    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
    該安置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八)安置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
    安置戶應選擇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但剩餘土地如有相鄰土地
    得合併並於後續辦理抵價地分配者,不在此限。
  (九)未於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
    ,其應領之權利價值由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
    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一、安置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安置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調整分配。但調整分配後之面
     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加二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本案街角地不得辦理調整分配。

十二、權利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安置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得參加後續全
     區抵價地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
     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本府、中壢區公所及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同意於區段徵
     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
     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
     滿時確定。

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
     於實地埋設界標,供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
     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
     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
     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
       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
       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
       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
       託中壢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
       ,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
     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中壢地
     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
     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
     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
     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
     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
     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
     承人得依第八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
     人名義辦理登記。

十五、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
   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
   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府統一補充
   說明、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