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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捐助成立
  ,且符合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預算編送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財團法人認定基準,為創立時本府原始捐助基金金額占
  基金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或預算陳報主管機關函送本市議會(以
  下簡稱市議會)時,本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基金總額超過百分之五
  十者。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基金總額,指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淨值」項下「基
  金」相關科目。


四、本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包含如下:
  (一)原始捐助:財團法人設置成立時,凡接受本府(含特種基金)、
    未民營化前之市營機構、公設財團法人、公法人、本府已結束之
    機關(含特種基金)捐助之現金、動產、不動產及已解散公設財
    團法人之賸餘財產等,並經列入該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淨值」
    項下「基金」相關科目。
  (二)後續捐贈:各財團法人設置成立後,接受本府(含特種基金)、
    未民營化前之市營機構、公設財團法人、公法人、本府已結束之
    機關(含特種基金)捐贈之現金、動產、不動產及已解散公設財
    團法人之賸餘財產,且該等財產係供各財團法人永續經營或擴充
    其基本營運能量之用者,並經列入各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淨值
    」項下「基金」相關科目。
  (三)賸餘及公積轉列基金:將以前年度累積賸餘或公積轉列基金者,
    依轉列年度期初本府捐助比率乘上轉列金額設算本府捐贈金額;
    以本期賸餘或公積轉列者,依轉列時本府捐助比率乘上轉列金額
    設算本府捐贈金額。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捐助前點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關。若
  為本府二級機關捐助者,以其所隸屬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前項涉
  及本府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者,以捐助基金累計金額較多之機關為
  主管機關。


六、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1、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
            章程規定而訂定。
         2、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或方針,並
            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
            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3、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預算內容格式如附件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①收支營運預計表。
              ②現金流量預計表。
              ③淨值變動預
計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6)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
       法取得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需編列)。
     5、預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
            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製之預算,經董事會通
        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
    機關。
 


七、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下列原則審核所主管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
         1、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
      審計機關建議改進事項、市議會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見
      及輿論批評事項等,予以檢討。
         2、對所主管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就其設立
      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
      估,切實審核。
         3、審核過程發現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
      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二)依前款原則審核完竣後,應配合本市總預算案送市議會審議之時
    程,彙送所主管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至市議會,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