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預算
之編送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審之基金計算方式,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
準辦法規定辦理。 |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
|
四、財團法人預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預算書內容格式如附件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及預算概要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取得
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需編列)。
前項預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
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
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
|
五、各主管機關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年度預算完竣後,應配合本市總預算
案送市議會審議之時程,彙送所主管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至市議會,並
副知本府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