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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環保志工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原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鼓勵環保
    志工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
    識,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如下:本大隊所運用之環保志工(隊)。

三、補助要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
        名冊應報本大隊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一百零五年度計算基準為一百零五年二月投保在案之人數;一百
        零六年起為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
        者。

四、補助經費標準規定如下:每人每年一千六百元。

五、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
    支費用等。

六、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本大隊提出申請,並檢
        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經費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
         5、領據正本(格式如附件四)。
         6、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二
        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大隊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原則規定
        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七、經本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
    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大
        隊辦理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
        日前完成核銷:
         1、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五)。
         2、經費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六)。
         3、支出憑證黏貼用紙(格式如附件七)。
         4、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格式如附件八)。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
        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九、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
    ,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
    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大隊審核結果
    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
    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大隊。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