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鼓勵環保
志工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
識,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如下:本大隊所運用之環保志工(隊)。
三、補助要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
名冊應報本大隊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一百零五年度計算基準為一百零五年二月投保在案之人數;一百
零六年起為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
者。
四、補助經費標準規定如下:每人每年一千六百元。
五、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
支費用等。
六、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本大隊提出申請,並檢
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經費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
5、領據正本(格式如附件四)。
6、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二
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大隊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原則規定
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七、經本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
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大
隊辦理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
日前完成核銷:
1、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五)。
2、經費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六)。
3、支出憑證黏貼用紙(格式如附件七)。
4、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格式如附件八)。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
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九、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
,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
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大隊審核結果
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
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大隊。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