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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取得證照,提高身心障礙者之技術及服務水準,增加就業競爭力,特
  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勵。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四、取
  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



三、獎勵基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同一人取得多張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
  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附表)。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影本。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


五、申請者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則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
  繳回原補助金額。


六、經費來源: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