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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慰助住院、殘廢或死亡(以下簡稱傷
  亡)之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解委員有傷亡情事,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助金:
  (一)住院:連續住院五日以上者,新臺幣五千元,每年度以發給一
     次為限。
  (二)殘廢:
        1、全殘廢:新臺幣三萬元。
        2、半殘廢:新臺幣二萬元。
        3、部分殘廢: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三、前點第二款殘廢等級之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規定;
  其確定時間,以治療終止時為準,但治療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
  確定為殘廢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四、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慰助金,由調解委員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理申
  領;第三款之慰助金,由死亡調解委員之繼承人申領,其申領順序為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五、申請傷亡慰助金應於出院、殘廢或死亡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由申請人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調解委員會所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
  所審核屬實後,報本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