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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典藏組:美術史、美術理論、美術技法及教育發展之研究,各項
  研究專案計畫研擬開發、資料蒐集及分析,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詮
  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管
  理及圖像管理等事項。
二、展覽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及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各項展覽主題之策
  劃及執行等事項。
三、教育推廣組: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導覽解說、接待服務及新聞聯繫等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機電設備、營繕工程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
士為委員,提供館務發展諮詢意見及相關審議事項。

第 9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