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主旨: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與演藝團隊
之合作機制,營造所屬館舍(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藝文
中心)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市內藝文展演能量,並促進國內表演藝術
朝專業化及產業化之方向發展,特訂定「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
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之團隊、公司及學校社團。
(二)或年度展演製作一個以上及公開演出五場以上(不含聯誼、比賽
性活動)之演藝團隊。
三、媒合計畫:
本要點媒合申請單位及本中心所屬館舍(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
及桃園藝文中心)雙方,由本中心提出可用空間,供申請單位進駐及
演出,並辦理媒合計畫。
(一)計畫內容:視場地情形及雙方合作模式,計畫內容得包括排練、
演出、創作、人才培育、講座及工作坊等,可加強與當地之互動
,並得於本中心所屬館舍以外之場所辦理成果展演。本計畫內容
不得與申請單位之其他駐館計畫、補助案、採購案執行內容重覆
。
(二)合作期程:最長以兩年為一期,並於計畫期程執行過半或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提送當年度執行報告,或於本計畫執行完畢後一
個月內繳交執行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始完成合作計畫。
(三)場地合作方式:
1、進駐合作空間:桃園展演中心練團室及錄音室、排練室;中
壢藝術館排練室;桃園藝文中心研習教室、排練室。
2、演出合作空間:桃園展演中心展演廳、戶外舞台、大廳;中
壢藝術館音樂廳、演講廳;桃園藝文中心演藝廳。另申請單
位得視合作計畫同時選擇進駐及演出之合作方式,並得複選
計畫預計使用之空間。
(四)本中心提供以下合作項目:
1、合作計畫所需之場地,免收場地租用之相關費用(含空調費
、清潔費、外加接電費及錄音費),惟仍須依本中心相關場
地使用收費標準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進駐合作空間得以五
千元及切結書辦理。
2、提供合作計畫所需之相關行政資源。
四、回饋辦法:
申請單位所提合作計畫若有辦理售票演出,須自提票房拆帳比例(須
檢附該演出委託售票系統簽章之票房結算報表及娛樂稅繳款通知書影
本)計算回饋金繳納市庫;若辦理收費之相關研習課程,須繳交學費
收入(檢附收據影本及學員名冊)之百分之二回饋金繳納市庫。合作
計畫若無售票演出及相關收入者,則應自提創意回饋機制。
五、申請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止向本中心申請。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合作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立案或登記證明。
七、申請方式:
於本中心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八份郵寄
或親送本中心申請。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
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審查作業:
本中心落實辦理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所
提合作計畫之審查,評審委員由本中心遴聘派之。評審作業程序為:
(一)初審:由本中心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者所檢
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
期視同放棄。
(二)複審:由本中心邀請學者專家及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評審
委員會進行複審。
本中心將於收件後三十日內,公告並回覆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九、評鑑考核作業:
本中心於合作計畫辦理期間,得要求申請單位提報執行成果報告予本
中心審核,亦可隨時派員評鑑考核,及辦理考核會議要求申請單位簡
報,以供未來審查作業參考。合作計畫辦理成效優良者,將為下次合
作計畫之優先合作對象。
十、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要求合作計畫之申請單位無償提供照片六至
十張及影音剪輯資料三至五分鐘,以為本中心業務推廣使用。
(二)合作計畫如辦理售票演出,申請合作計畫之申請單位於本中心所
屬館舍表演期間應提供票券每場4張,以供本中心現場查核。
(三)申請單位應與本中心協調合作計畫所需使用空間之檔期安排,且
該檔期應為本合作計畫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
中心得逕行取消合作計畫,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四)詳實記錄合作計畫之執行情形,以備本中心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五)本合作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契約另有規定之外,
應於明顯處載明本中心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
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中心
。
(六)申請單位於合作期間使用場地,應遵守本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及相關注意事項,若有毀損場館建築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
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
十一、申請單位如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本中心得逕行取消合
作計畫,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