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作業依據: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稅法令彙編、使用牌照稅稽徵作
業手冊等相關規定。
貳、作業目的:加速使用牌照稅退稅作業流程、縮短民眾等待時間,提升
本局形象,減少同仁工作負荷。
參、作業人員:本局消費稅科暨三分局使用牌照稅賦額更正退稅專責人員
、資訊科系統人員。
肆、作業說明
一、適用退稅對象
(一)辦理車籍異動登記時之車主。
(二)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主。
(三)違章更裁案件之車主
二、適用範圍
(一)主動退稅
1、非同日辦理過戶之車籍異動(報廢、繳銷、註銷、停駛
、逕行註銷執行、失竊註銷、車輛失竊尋獲、車種變更
)案件,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
即時查詢/汽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認。
◎繳銷:車輛停止使用、變更使用性質改領不同種類之
牌照、擬換新號牌者。
◎繳銷(註銷)重領:須無抵繳沖全情形,且應查明有
無違規行駛紀錄,如有違規行駛紀錄,則使用牌照稅
本稅應計徵至違規行駛日,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
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即時查詢/課稅資料查詢作業及
違牌歷史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認。
◎失竊註銷:車輛失竊,車主已向監理機關辦妥牌照註
銷程序,車輛尋獲後,應重新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
領牌照,使用牌照稅自重領日起補徵,應至財稅內網
/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即時查詢/汽機車最
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車輛失竊尋獲歷史查詢確認。
2、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
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即時查詢/汽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
印作業/免稅歷史查詢確認。
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已加徵滯
納金案件,應至財稅內網/違章案件管制系統/違章案件
查詢作業/違章案件管制查詢,確認已裁罰確定,並依
裁罰金額多寡,計算應退滯納金。
4、違章更正裁罰致罰鍰金額減少案件,應至財稅內網/違
章案件管制系統/違章案件查詢作業/違章案件管制查詢
,確認已更裁確定,且稅款非屬過戶當日繳納者,退還
罰鍰溢繳之稅額。
(二)不主動退稅
1、同日辦理過戶及車籍異動(繳銷、註銷、停駛、逕行註
銷執行)案件,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
理資訊即時查詢/汽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
認。
2、逕行註銷(逾檢註銷、條例易處逕行註銷等)、吊扣、
吊銷、或車體廢棄、環保回收、失竊登記等案件,應至
財稅內網/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即時查詢/汽
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認。
◎條例易處逕行註銷:易處吊銷處分未到案,監理機關
依職權逕行註銷牌照(牌照未繳回)。
◎失竊登記:警方受理民眾報案登記後,按期批次移送
監理機關註記失竊登記,車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
註銷手續,俟辦妥失竊註銷後,依申請辦理退稅。依
財政部93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30476627號函釋規
定:車輛失竊,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
◎環保回收: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
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
依財政部101年3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4007300號令
規定,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環保回收前1日止。
(三)其他注意事項:車籍移出案件,車輛之車籍地址已移出至外
轄後,辦理車籍異動或減免使用牌照稅者,應跨區(監理所
)查明車籍異動、減免使用牌照稅紀錄,以確認退稅原因及
是否主動退稅。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理資
訊即時查詢/汽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認。
伍、作業程序
一、總分局賦額更正退稅專責人員產製賦額更正案件主動退稅清冊步
驟(以下簡稱賦更清冊)
(一)工作排程設定(YCM340M):每日於財稅內網/操管自動化管
理系統/3.工作排程設定/﹝340﹞非定期作業(線上)/選取
系統代號WII/查詢/點擊WII045L_/進入編輯畫面(附件1),
輸入下列參數後儲存。作業代號:2(牌照稅應退清單)異
動日期起日/退稅確認日期起日:執行操作前1工作日異動日
期迄日/退稅確認日期迄日:執行操作前1工作日(執行操作
為假日後第1工作日,則為假日迄日)報表類別:C(未辦退
稅清冊)最小金額:0最大金額:9999999999999總分局處所
代號:輸入總分局代號(楊梅分局:38、總局:39、中壢分
局:40、大溪分局:41)稅目代號:勾選20-使用牌照稅跳
頁條件:2(機關+鄉鎮)案件類別:*(全部)是否派案:N
(不派案)
(二)報表列印作業(YCM420M):每日於財稅內網/結果檢核作業/
﹝420﹞報表列印,產出賦更清冊。
二、審核退稅及管制作業
(一)賦額更正退稅專責人員應就賦更清冊逐筆查詢退稅原因,確
認是否辦理主動退稅,並注意退稅對象、金額、是否有增設
通訊地址,若退稅對象有變更,應一併更正姓名、身分證字
號或統一編號、地址。經確認後,屬主動退稅案件則勾選退
稅不加計利息,屬不主動退稅案件或是已辦理(現金)退稅
案件則勾選不退稅。
(二)櫃臺受理申請直撥退稅案件,應將退稅人帳戶存摺影本或金
融卡帳號影本(限受退稅人本人國內通儲帳戶,並應加註分
行別及代號),黏貼於賦更清冊上,供確認核退,並加蓋「
直撥退稅」章。
(三)賦更清冊審核完畢應由總分局股長辦理抽核作業,以為管制
,抽核比例至少10%,其中總局及中壢分局不得少於4件,大
溪及楊梅分局不得少於2件,抽核案件應於賦更清冊上加蓋
審核無誤章及職章,並於陳核科長/主任後,移交資訊科系
統人員辦理後續退稅作業。
陸、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