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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賦額更正案件主動退稅清冊作業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壹、作業依據: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稅法令彙編、使用牌照稅稽徵作
  業手冊等相關規定。



貳、作業目的:加速使用牌照稅退稅作業流程、縮短民眾等待時間,提升
  本局形象,減少同仁工作負荷。



參、作業人員:本局消費稅科暨三分局使用牌照稅賦額更正退稅專責人員
  、資訊科系統人員。



肆、作業說明
  一、適用退稅對象
    (一)辦理車籍異動登記時之車主。
    (二)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主。
    (三)違章更裁案件之車主
  二、適用範圍
    (一)主動退稅
       1、非同日辦理過戶之車籍異動(報廢、繳銷、註銷、停駛
        、逕行註銷執行、失竊註銷、車輛失竊尋獲、車種變更
        )案件,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
        即時查詢/汽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認。
        ◎繳銷:車輛停止使用、變更使用性質改領不同種類之
         牌照、擬換新號牌者。
        ◎繳銷(註銷)重領:須無抵繳沖全情形,且應查明有
         無違規行駛紀錄,如有違規行駛紀錄,則使用牌照稅
         本稅應計徵至違規行駛日,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
         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即時查詢/課稅資料查詢作業及
         違牌歷史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認。
        ◎失竊註銷:車輛失竊,車主已向監理機關辦妥牌照註
         銷程序,車輛尋獲後,應重新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
         領牌照,使用牌照稅自重領日起補徵,應至財稅內網
         /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即時查詢/汽機車最
         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車輛失竊尋獲歷史查詢確認。
       2、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
        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即時查詢/汽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
        印作業/免稅歷史查詢確認。
       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已加徵滯
        納金案件,應至財稅內網/違章案件管制系統/違章案件
        查詢作業/違章案件管制查詢,確認已裁罰確定,並依
        裁罰金額多寡,計算應退滯納金。
       4、違章更正裁罰致罰鍰金額減少案件,應至財稅內網/違
        章案件管制系統/違章案件查詢作業/違章案件管制查詢
        ,確認已更裁確定,且稅款非屬過戶當日繳納者,退還
        罰鍰溢繳之稅額。
    (二)不主動退稅
       1、同日辦理過戶及車籍異動(繳銷、註銷、停駛、逕行註
        銷執行)案件,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
        理資訊即時查詢/汽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
        認。
       2、逕行註銷(逾檢註銷、條例易處逕行註銷等)、吊扣、
        吊銷、或車體廢棄、環保回收、失竊登記等案件,應至
        財稅內網/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理資訊即時查詢/汽
        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認。
        ◎條例易處逕行註銷:易處吊銷處分未到案,監理機關
         依職權逕行註銷牌照(牌照未繳回)。
        ◎失竊登記:警方受理民眾報案登記後,按期批次移送
         監理機關註記失竊登記,車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
         註銷手續,俟辦妥失竊註銷後,依申請辦理退稅。依
         財政部93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30476627號函釋規
         定:車輛失竊,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
        ◎環保回收: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
         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
         依財政部101年3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4007300號令
         規定,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環保回收前1日止。
    (三)其他注意事項:車籍移出案件,車輛之車籍地址已移出至外
      轄後,辦理車籍異動或減免使用牌照稅者,應跨區(監理所
      )查明車籍異動、減免使用牌照稅紀錄,以確認退稅原因及
      是否主動退稅。應至財稅內網/使用牌照稅系統/公路監理資
      訊即時查詢/汽機車最新車籍查詢列印作業查詢確認。



伍、作業程序
  一、總分局賦額更正退稅專責人員產製賦額更正案件主動退稅清冊步
    驟(以下簡稱賦更清冊)
    (一)工作排程設定(YCM340M):每日於財稅內網/操管自動化管
      理系統/3.工作排程設定/﹝340﹞非定期作業(線上)/選取
      系統代號WII/查詢/點擊WII045L_/進入編輯畫面(附件1),
      輸入下列參數後儲存。作業代號:2(牌照稅應退清單)異
      動日期起日/退稅確認日期起日:執行操作前1工作日異動日
      期迄日/退稅確認日期迄日:執行操作前1工作日(執行操作
      為假日後第1工作日,則為假日迄日)報表類別:C(未辦退
      稅清冊)最小金額:0最大金額:9999999999999總分局處所
      代號:輸入總分局代號(楊梅分局:38、總局:39、中壢分
      局:40、大溪分局:41)稅目代號:勾選20-使用牌照稅跳
      頁條件:2(機關+鄉鎮)案件類別:*(全部)是否派案:N
      (不派案)
    (二)報表列印作業(YCM420M):每日於財稅內網/結果檢核作業/
      ﹝420﹞報表列印,產出賦更清冊。
  二、審核退稅及管制作業
    (一)賦額更正退稅專責人員應就賦更清冊逐筆查詢退稅原因,確
      認是否辦理主動退稅,並注意退稅對象、金額、是否有增設
      通訊地址,若退稅對象有變更,應一併更正姓名、身分證字
      號或統一編號、地址。經確認後,屬主動退稅案件則勾選退
      稅不加計利息,屬不主動退稅案件或是已辦理(現金)退稅
      案件則勾選不退稅。
    (二)櫃臺受理申請直撥退稅案件,應將退稅人帳戶存摺影本或金
      融卡帳號影本(限受退稅人本人國內通儲帳戶,並應加註分
      行別及代號),黏貼於賦更清冊上,供確認核退,並加蓋「
      直撥退稅」章。
    (三)賦更清冊審核完畢應由總分局股長辦理抽核作業,以為管制
      ,抽核比例至少10%,其中總局及中壢分局不得少於4件,大
      溪及楊梅分局不得少於2件,抽核案件應於賦更清冊上加蓋
      審核無誤章及職章,並於陳核科長/主任後,移交資訊科系
      統人員辦理後續退稅作業。



陸、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