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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鼓勵里環保
    志工小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
    知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隊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
        名冊應報大隊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並於當年
        度仍於里環保志工小隊服務之里環保志工。

四、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為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五、里環保志工依本要點補助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每人每年以一次
    為限。

六、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
    支費用等,由旅行業者承包者,應明列每人實際支用細項。

七、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大隊提出申請,並檢附
        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自主檢查表(活動辦理前)。
         2、申請表。
         3、申請補助計畫書。
         4、經費審核表。
         5、領據正本。
         6、撥款同意書。
         7、動支明細表。
         8、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十
        五日前提出申請,經大隊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要點規定審
        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八、經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報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九、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大隊
        辦理結案核銷。惟十一月十五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如附件二)
         1、自主檢查表(活動結束後)。
         2、支出憑證簿。
         3、補助收支清單。
         4、憑證黏貼用紙。
         5、成果概況表(含簽到簿)。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
        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十、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
    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一、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大隊審核結果
      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
      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大隊。

十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