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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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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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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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
考核工作,提升執行成效,特依本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
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補助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者(以下統稱受
補助者)。
三、管制與追蹤:
受補助者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
度等情事,應填具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變更申請表詳述理由,報
本局核准。
四、訪查與督導: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訪查上課情形及績效,並提
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且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受補助者至本局說
明。
(二)訪查人員由本局文教發展科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
(三)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於訪查結束後一週
內填報訪查報告。
(四)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
」等字樣。
5、實施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6、開班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及十九歲以下者是否占二分之一以上
。
五、獎懲:
(一)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或執
行績效不彰者,視情節輕重核減補助經費或下年度不予補助。
(二)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
經費有虛報浮報、經查核未依規定辦理達二次以上或其他違反本
局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等情事者,本局得列入紀錄、撤
銷或酌減其補助,並得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若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局得取
消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