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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
    考核工作,提升執行成效,特依本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
    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補助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者(以下統稱受
    補助者)。

三、管制與追蹤:
    受補助者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
    度等情事,應填具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變更申請表詳述理由,報
    本局核准。

四、訪查與督導: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訪查上課情形及績效,並提
        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且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受補助者至本局說
        明。
    (二)訪查人員由本局文教發展科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
    (三)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於訪查結束後一週
        內填報訪查報告。
    (四)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
            」等字樣。
         5、實施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6、開班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及十九歲以下者是否占二分之一以上
            。 

五、獎懲:
    (一)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或執
        行績效不彰者,視情節輕重核減補助經費或下年度不予補助。
    (二)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
        經費有虛報浮報、經查核未依規定辦理達二次以上或其他違反本
        局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等情事者,本局得列入紀錄、撤
        銷或酌減其補助,並得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若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局得取
        消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