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經費核銷及清理久懸未結
帳項(以下簡稱懸帳),特設立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負責督促懸帳清理及業務分工事宜;並由專門委員擔任
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各業務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暨會計室主任。
三、本局業務單位對於經管之應收、應付、預(暫)收、預(暫)付、代
收(辦)、保管款等帳項應隨時注意清結,並注意辦理時限。
四、會計室應按月提供未清結明細,如未能即刻清結,業務單位應查明原
因,並就懸宕未清理部分,擬具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於一週內通知
會計室,並彙提本小組。
五、本局承辦科室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期限:
(一)帳列應收款項,應積極收繳及辦理移送執行,不得積壓延誤,有
關行政罰鍰部分應依本府財政局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桃財
務字第一○一○○一○二○二號函彙整之各機關清理應收未收行
政罰鍰年度作業事項期程辦理,並提本小組會議討論;已確定無
法清結之政府債權,應依本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款及保留款作
業要點辦理註銷。
(二)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如列入
懸帳後,經本局會計室稽催二次,每次三個月,仍未清理完成者
,提本小組會議討論。
(三)應付帳款列入懸帳後,經稽催二次,每次三個月,仍未辦理核銷
結案者,提本小組會議討論。
六、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規定或
專案核准者為限,並依本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辦理。
七、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切實檢討業務單位所擬清理進度與改
進措施之妥適性,並將其作成書面紀錄陳報局長,連同相關清理資料
一併依序裝訂成冊備查。
八、本局每年得不定期抽查所屬機關懸帳清理之辦理情形,並作成抽查紀
錄。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