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管理本局一般單照之印製、領用、保管、銷毀及稽核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單照種類
(一)定期開徵使用之房屋稅、地價稅套版流水號繳款書及無法由稅務
平台產列單照專用章之下列核定稅費繳款書:
1、臨時稅
2、執行費〈取得執行憑證案〉
(二)各項繳納證明
(三)退稅抵繳證明書
(四)退稅專戶存款支票
三、資訊科應指定專人負責單照之收發、編定字號、登記、保管、銷毀及
稽核等事項。
四、單照之印製
(一)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開徵用繳款書由主管科委外印製,
餘各單照之印製由資訊科統籌辦理,但因業務需要可由需求單位
專案簽准並由資訊科編定字號後自行印製。
(二)各單照應蓋用稽徵機關長官單照專用印章者,採購單位應於委商
印製時,於印製契約(未訂立契約者出具承諾書)內訂明「承印
廠商應負責單照專用章之保管、監印、繳回及印製作廢單照之銷
毀」並負責收回印模交文書單位。
(三)單照專用印章由文書單位(監印人員)管理,至其大小為人工繕
造及雷射列印之繳款書版面需要。
五、單照之點收
(一)資訊科請印之各項單照於廠商交貨後,應即由單照管理人員點驗
並登錄單照分類登記簿(附件 1 )。
(二)各單位自行請印之單照,應於廠商交貨後,移送資訊科單照管理
人員點收並登錄單照分類登記簿。
(三)本要點四、(一)開徵用繳款書,廠商交貨後應由主管科及分局
指派保管人員點收入庫,並將簽收紀錄送交資訊科單照管理人員
登錄單照分類登記簿。
六、單照之領用
(一)請領單照應填具單照領用收據(附件 2 ),書明請領單照名稱
、數量,經領用單位主管核章後向資訊科領取,其領用收據並應
妥為保存。
(二)資訊科單照管理人員就領用單位請領數量逐一登錄單照分類登記
簿。
(三)辦理本要點四、(一)開徵用繳款書之領用時,主管科及分局領
用人員與保管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以強化本局單照管理。
七、單照之管理
(一)單照報表填製
1、領用單位應指派專人按月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附
件 3 )經主管核章後,於次月 5 日前送交資訊科。
2、使用牌照稅套版式繳款書,主管科應統計總分局使用情形,
按月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附件 3 ),經主管核
章後,送資訊科備查。
3、資訊科對於領用單位編送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應詳
加審核並與單照分類登記簿相互勾稽,於每月 15 日以前編
製單照使用情形彙總月報表陳核。
(二)單照之繳還
1、停止使用之單照,領用單位應併同按月編製之「單照使用情
形月報表」,繳還資訊科集中銷毀。
2、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用空白繳款書,應於
滯納期滿 10 日內,併同按月編製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
」送資訊科集中銷毀。
(三)單照之作廢
1、列印錯誤之單照不得任意撕毀,應於每張單照上加註「作廢
」字樣。如為多聯非碳複寫式單照,得以劃「X」記號替代
。
2、本局各單位作廢之單照應自行集中保管並適時簽報銷毀,於
銷毀前編製「單照銷毀清單」(附件 4 )並請政風室派員
會同監毀,完成銷毀後應將「單照銷毀清單」一聯送資訊科
備查。
3、退稅公庫支票作廢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印鑑章塗銷
後附黏於原號碼存根上。
4、單照管理人員應適時將領用單位繳還之各項作廢單照,彙編
「單照銷毀清單」簽報銷毀,並請政風室派員會同監毀。
5、單照管理人員應於每年 1 月 15 日前,將前一年度各項單
照領用使用情形彙編「單照使用情形統計表」(附件 5 、
6 )陳核。
6、如發現作廢數量過多,或有使用異常之情形,應即通知查明
原因。
(四)單照遺失:單照如有遺失,應即查報遺失單照號碼及數量,並查
明原因簽報作廢,若有舞弊情事,應簽報議處。
(五)單照盤點:資訊科應不定期(最少半年 1 次)盤點單照實際庫
存數量,並與單照分類登記簿核對。
(六)各單位負責單照管理之人員異動時,應將單照及表報等列入移交
,以明責任。
(七)資訊科單照管理人員應按單照種類及號碼順序整齊放置,妥善保
管。
(八)單照管理稽核:有關單照保管及使用情形列入本局內部業務檢查
項目。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