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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工程施工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各工程主辦單位辦理之工
    程品質及預防工程缺失,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
    規定籌設「工程施工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召集人由局長或其授權人指派人員兼之,綜理工程施工品質督
    導事宜,工作人員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局綜合企劃科科長
    及承辦人擔任,處理本小組幕僚作業事務。

三、本小組置督導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具相關專業背景之同仁擔任內派委
    員;並視工程計畫類別、性質,得委請具相關工程專業知識專家學者
    擔任督導委員。外聘人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給予出席費及交通差旅費,其費用由受督導單位之工程管理費或相關
    工程品管費用項下支應。

四、本小組得以不預先通知方式赴工地進行督導。實地督導時工程主辦單
    位應填具工程執行資料表、工程平面圖及主要?橫斷面圖等(附件一
    ),督導委員應填具工程督導紀錄表(附件二)。

五、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單位應通知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
    監造人員)及廠商(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衛人員及品管人
    員)應配合到場說明。如因故無法配合到場出席,應出具相關文件,
    事先辦理請假。

六、本小組辦理工程督導在建工程頻率如下:
    (一)預算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每年案至少辦理督導二次。
    (二)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每年至少
        辦理督導一次。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標案,視需要辦
        理督導。
    (四)特殊工法案件,施工初期至少督導一次。

七、本小組每季開會一次檢討整體執行進度及施工障礙改善情形。

八、本小組對下列工程應加強進行督導:
    (一)特殊工法。
    (二)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內提報標案。
    (三)民眾一九九九、市政信箱等陳情標案。
    (四)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五)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之標案重大異常者。

九、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得通知廠商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
    鑑定。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
    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之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
    辦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督導發現缺失時,除當場要求改善外,並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將工程督
    導紀錄表,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檢討處理,工程主辦單位應即要求監造
    單位督促廠商於限期內矯正改善完妥後,填具「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
    策與結果表」(附件三),依規定期限提報本局綜合企劃科備查。

十一、本小組工程督導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
      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
      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
      達七十分者為「丙等」。經評分為丙等者,仍需辦理複查作業。

十二、本小組對於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督導結果之品質缺失懲
      罰性違約金基準需於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契約書內明訂相關規定(
      附件四)。

十三、工程主辦單位人員獎懲基準如下:
      (一)未於期限內確實督促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改善完成
          ,且未經同意展延期限者,得予以懲處。
      (二)丙等,且無正當事由者,得予以懲處。
      (三)甲等以上者,得予以嘉獎勉勵。

十四、本作業要點視實際狀況及需要,得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修正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