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以下稱本公所)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落實兒童
福利,辦理營養午餐費補助,並有效運用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回饋區
回饋金,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就讀於本區三坑國民小學,且設籍桃園市龍潭區保護區內之三坑
里(全里)、大平里(全里)、佳安里(六至三十八鄰)、三林
里(一、二、十、二十至二十三鄰)之學童(含該校附設幼稚園
或幼兒園)及教職員。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構)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三、補助金額:
符合補助資格者,依在校實際食用營養午餐的天數為補助基準,每人
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十五元。
四、補助學校程序:
(一)學校負責審查受補助者之身分與事實。
(二)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依學校實際辦理營養午餐天數補
助之。
(三)學校備齊下列相關文件並經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會計單位及學
校校長核章後,以書面備文提報本公所:
1、統一收據。
2、受補助者名冊或相關資料。
3、經費總收支明細表。
4、經費分攤表。
5、費用憑證或支出證明單據或收據。
6、成果報告。
五、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
計畫回饋金支應,經費來源終止或預算編列不敷使用時,本公所
得暫停補助或依實際預算調整補助金額。
(二)補助期間,本公所若發現有執行不當,得糾正並限期改善;情節
重大者,得停止補助款。
六、本要點自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