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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楊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接受楊梅鎮第十二任鎮長宋明雄先
    生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做為實現其尊翁獎掖地方學子之遺志,照顧
    優異學子充分就學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在楊梅地區,就讀區內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除享有
    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外,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
    (一)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無任何懲處紀錄者為限。

三、申請本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在學學
    校提出申請。
    (一)在校學生成績證明:
    (二)戶籍證明(由級任導師或承辦人在申請表中簽章證明即可)。

四、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宋增堂先生捐贈基金孳息支付;獎學金金額由當
    年孳息額度內調整。
    楊梅區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學校申請,應就申請者之成績及設籍地予以
    初審,每校擇優提請一名,並得於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初審資格
    合格者,各校應備
    第三點所列申請文件,於規定時間內彙送申請學生名單至本所辦理複
    審。

五、申請複審時間: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四月十五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逾
    期不予受理。

六、為辦理獎學金複審作業及其他有關本獎學金事項,特設置複審委員會
    。
    複審委員會之組成,由本所主任秘書、會計主任、民政課長及民政課
    教育承辦人擔任委員,並由民政課長兼任主任委員。

七、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
    依法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