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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收費基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