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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績優及資深典範地政人員選拔獎勵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本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所)對地政業務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績優地政人員(以
  下簡稱績優人員),以及表揚資深典範地政人員(以下簡稱資深典範
  人員)對本市地政業務之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
    (三)技工、工友、測量助理及臨時人員。

三、本局暨各所人員於本局或各所累積服務屆滿三年,且具有下列事蹟之
    一者,得經推薦參加選拔為績優人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積極辦理為民服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或有具體事蹟。
    (二)主辦業務能依限完成並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創新措施,經採行確
        具成效。
    (三)積極提報訂定或修正地政相關法規之建議,內容周延具體可行,
        經中央主管機關採納,有助於革新地政業務。
    (四)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
        具體績效。
    (五)代表機關參加全國性或全市性比賽,成績優異並獲獎。
    (六)領導、策劃或督導所屬業務,績效顯著,足堪表率。
    (七)查舉虛偽詐騙之地政相關案件或舉發弊端、革除積弊,保障人民
        財產權益有重大貢獻。
    (八)其他對地政業務極具貢獻,足為地政人員表率。
    於同年度已因績優地政事蹟而獲選相同性質獎項者,不得參加選拔。

四、本局暨各所人員於本局或各所累積服務屆滿二十五年,且具有下列事
    蹟之一者,得經推薦參加選拔為資深典範人員:
    (一)長期從事地政工作,善盡職責,熱心服務,工作態度良好獲好評
    。
    (二)對經辦業務或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曾獲選為資深典範人員者,不得參加選拔。

五、參加選拔為績優人員或資深典範人員者,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核)至
  少二年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
  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六、績優人員及資深典範人員由服務機關分別推薦,推薦人數計算方式如
  下:
    (一)績優人員:以機關預算員額人數一百分之一(無條件進位)為其
        上限。
    (二)資深典範人員:以機關預算員額人數五十分之一(無條件進位)
        為其上限。

七、服務機關應檢具下列基本資料各一份:
    (一)候選人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候選人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三)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八、績優人員及資深典範人員之選拔,由本局籌組評選小組,評選小組置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局及各所人員兼任。

九、本市績優及資深典範人員選拔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之。
    評選小組評選績優人員及資深典範人員,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獲選
    人數如下:
    (一)績優人員:最多以三人為原則。
    (二)資深典範人員:最多以五人為原則。
    序位相同致人數大於前項獲選人數上限時,由評選小組委員當場就序
    位相同之候選人表決之。
    績優人員獲獎者,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績優人員者為優先。

十、獲選之績優人員及資深典範人員,於當年度擇期公開表揚及頒給獎牌
    乙面,並頒給下列金額禮券:
    (一)績優人員:新臺幣五千元。
    (二)資深典範人員:新臺幣三千元。

十一、各機關對所推薦人員,在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應報
      請本局撤回其推薦。
      各機關推薦人員獲選為績優人員或資深典範人員,如有不實或錯誤
      者,應由原推薦之服務機關報請本局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
      及禮券應予追繳。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