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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桃
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經桃園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
  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三、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該學生改
  善行為。
第 4 條
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
為學生、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研訂推
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並報送本中心備查。
第 5 條
學校於發現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學生狀況及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
一、運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
二、提供相關書面或視聽資料。
三、進行家庭訪問。
四、參加學校提供之相關課程。
五、其他適當方式。
第 6 條
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學生之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參與者,學校應即通報本中心,由本
中心委託之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
第 7 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8 條
學校應將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資料建檔,並記錄、追蹤其家長
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相關檔案資
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9 條
學校於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時,得請學生家長會協助
或共同辦理;其互助合作之規定,由各學校定之。
第 10 條
學校於學生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而有必要時,得請求醫療、衛生
、社政、警察或少年輔導等機關(構)提供協助。
第 11 條
本局應採取適當措施,以落實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並獎勵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輔導推動績效不
佳之學校改善。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