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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本市文學閱讀風氣,獎助辦
    理文學、出版、閱讀推廣、展覽表演等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者。
    (二)本市立案之出版事業、學術研究機構、文學及藝文相關團體、法
        人。
    (三)非設籍本市之個人或非於本市立案之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
        而其申請計畫有助於推廣本市文學閱讀活動者。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政府機關、政黨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
        。
    (二)於本館尚有前案逾期未結。
    (三)申請計畫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

三、申請本要點補助以下列活動內容為限:
    (一)文學出版:含創作及翻譯等,以符合桃園地方文學作品為範圍。
    (二)文學推廣:辦理文學寫作班、文學營、文學研討會、文學交流等
        以文學為主之相關推廣活動。
    (三)閱讀推廣:以閱讀為主之相關推廣活動,如讀書會、說故事人才
        培育、演講、座談、研討會或相關推廣活動等。

四、申請者應於每年公告期間內,親送或以掛號寄送下列文件,向本館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封面(附件一)。
    (二)申請書檢核表(附件二)。
    (三)申請總表(附件三)。
    (四)計畫預算總表(附件六)。
    (五)屬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案件,另應附邀請函。
    (六)其他有助於本館審查之資料或符合效益性質之說明。
    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活動補助者,除檢附前項文件外,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下年度全年執行計畫。
    (二)文學出版同意書及授權書(附件四)。
    (三)文學出版翻譯項目補充說明(附件五)。
    依第一項規定以掛號寄送方式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
    理。
    申請者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及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五、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館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等書
    面資料進行初審,未符合者,由本館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通過初審者,由本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並議決補助金額。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
    本館相關業務人員擔任,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之。

七、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查小組成員於審查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八、各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經本館核定後,除以書面通知外,並公布於
    本館網站。

九、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連同原始憑證,與依各補助項目成果繳交說明(附件七)、成果報告
    書(附件八)及各項資料,函送本館辦理結案及核銷。但受補助者所
    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前項計畫完成期間為十二月份者,至遲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函
    送本館辦理之。
    受補助部分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十、事業、機構或團體接受本館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
    ,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經本館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
      應即函報本館核備。
      本館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隨時進行查核及訪視,必要時得要求
      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本館為辦理前項查核、訪視,得組成查核小組,邀請評審委員或相
      關人員參與。

十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館指定方式
      將本館列為補助、指導或主辦機關。

十三、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除依契約規定外,本館得依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利用該著作。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館並
          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五)延遲核銷經費,經本館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者有前項各款情行經本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
      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