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工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山坡地土地可
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但已依臺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牧、宜
林分類標準查定之土地,依其查定。
三、本查定工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務局為執行機關,地政事務所
及區公所為協辦機關;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水務局:
1、相關法令之訂定、檢討及修正。
2、查定工作之執行、成果審核及異議案件之受理、複查及更正
事項。
3、查定工作之宣導、訓練。
4、查定結果之公告及通知事項。
5、查定結果公告期滿將查定清冊移送地政事務所辦理非都市土
地補註使用地類別。
(二)地政事務所:
1、提供查定使用之地籍圖、土地清冊或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
謄本。
2、辦理土地分割測量、複丈、鑑界。
3、配合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
(三)區公所:
1、協助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現使用人到場指界。
2、協助辦理查定結果公告及通知作業。
3、查定結果公告期間內異議案件之受理及彙轉。
四、年度查定工作之執行:
(一)私有地:依地政機關提供之土地清冊、地籍圖,同時配合地政機
關現勘逐筆辦理。
(二)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複丈、分
割、測量或鑑界時會同辦理。
五、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
(一)私有地:
1、受理機關:本府水務局。
2、申請人:各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人。
3、檢附文件:申請書(格式一)、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或地政電子謄本(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4、處理步驟: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申請人依規定
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事務所將鑑
界日期分別通知本府水務局及申請人會同辦理。
(二)公有地:
1、受理機關:本府水務局。
2、申請人:土地管理機關、有租約之土地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
。
3、檢附文件:
(1)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或地政電子謄本(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
複丈申請書各一份,未登記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
函、新登記土地毗鄰土地地籍圖各一份。
(2)土地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土地登
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或地政電子謄本(含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租賃契約書及經土地管理機關鈐印之土地
複丈申請書各一份。
4、處理步驟:
(1)已登記土地:本府水務局收到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
者,將土地複丈申請書代為函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或通知申請者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鑑界,並請於排
定鑑界日期分別通知本府水務局及申請人會同辦理。
(2)未登記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申請土地測量登記時,
應先查明是否屬山坡地,如係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函請地
政事務所於排定測量日期時,通知本府水務局派員會同辦
理查定,並於完成登記後,將測量成果圖及土地清冊函送
本府水務局,據以繕造查定清冊。
六、查定作業方式:
(一)行前作業:利用現有之圖資,初步瞭解待查定土地之坡度、土壤
有效深度等資訊,以作為現場作業之參考。
(二)現場實測作業:
1、坡度: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可按
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占面積之和除以該筆
土地總面積;如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
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大
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
2、土壤有效深度:同筆土地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鑽孔數至
少三孔;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五千平方公尺應增
加一孔,未滿五千平方公尺者以五千平方公尺計,但總數不
超過十孔。鑽孔位置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土壤有
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
3、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規定詳加判定。現場查定作業如受地形、地貌等天然條件限
制,得由工作人員依現況調整。
七、查定工作注意事項:
(一)個案申請查定作業應製作會勘紀錄表(格式九)。
(二)山坡地之查定,以一整筆土地辦理為原則。
(三)各筆土地在查定之前應先核對有否辦理查定,以免重複。
(四)查定工作以查定當時供農業使用之土地為對象,惟單筆土地面積
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土地。但該筆
土地如恢復為農業使用,應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五)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不予查
定。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基於事實需要,須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
度分類標準第三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者,應由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就其土地範圍、法令依據、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檢附土地清冊、地籍圖函送本府水務局辦理。
(七)查定完成後,由本府水務局繕造查定清冊(格式二)及公告清冊
(格式三)各三份,賡續辦理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
八、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之執行:
(一)本府水務局:
1、將查定清冊及公告清冊各一份附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四)
,送交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公告。
2、依查定公告清冊函告查定結果(格式五),掛號郵寄土地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區公所:
1、將本府水務局發交之公告文公告於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里辦
公處,查定公告清冊存放於公所內供關係者閱覽。
2、受理查定結果公告期間內異議申請書,並彙轉本府水務局。
(三)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1、查定公告清冊內,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土地面積,應以土地
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2、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
,以該劃編或編定為準。
3、查定結果通知書以一筆一張為原則,但同地段查定清冊內土
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數筆土地時,得以一張併列通知;公
有山坡地應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4、通知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5、公告期間如有必要時,得洽本府水務局派員前往解析。
6、查定結果公告期滿,本府水務局應將查定清冊及公告清冊一
份函送本府地政局,據以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之
參據,並複製二份,分別函送本府農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原住民保留地部分,應複製一份函送本府原
住民族行政局。
九、查定結果異議案件之申請、處理與複查:
(一)查定結果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對
查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檢具申請書(格式六),依式填妥後,向
區公所申請,區公所於收件時,應編號登記於收件登記簿(格式
七),於公告期滿一週內連同查定清冊函送本府水務局辦理複查
。本府水務局複查完畢,如有更正,應將複查結果繕造異議複查
紀錄表(格式八),據以更正原查定資料。
(二)查定結果公告期間屆滿後,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
,對查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檢具申請書(格式六)、土地登記謄
本、地籍圖謄本或地政電子謄本(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公有土地租賃契約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書各一份,向本府水
務局申請複查。
(三)申請人以自願邀齊毗鄰土地關係人到場指界方式申請複查者,本
府水務局應將複查日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屆時應會同毗鄰土地
關係人攜帶身分證、私章、土地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契約證明等到
場指界;毗鄰土地關係人未全部到場或所攜帶證明文件不完整者
,不予辦理複查。(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申請異議複查,須向地
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查鑑界並加附土地管理機關鈐印之土地複丈
申請書一份。)
(四)申請人以自願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方式辦理複查
者,本府水務局應即函復申請人依規定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事務
所於排定鑑界日期時,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本府水務局派員複查
。(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申請異議複查,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
地複查鑑界並加附土地管理機關鈐印之土地複丈申請書一份。)
(五)複查結果如有變更,本府水務局應更正原查定、編定資料,並通
知申請人,不另辦理公告。如維持原查定結果,則逕復申請人。
(六)辦理查定結果異議複查注意事項:
1、辦理查定結果異議複查時,發現原地形地貌改變或老舊平台
如山邊溝、平台階段等設施,倘取得原施作機關之證明文件
或經本府水務局查無違規處罰等紀錄,得依現況辦理查定結
果更正。
2、公有地申請複查案件,承租人應另附承租契約證明書影本及
經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之證明,並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3、指派複查人員,應避免由原查定人員擔任,複查時應紀錄每
筆土地不同坡面之坡度、土壤有效深度並製作會勘紀錄表(
格式九)。
4、申請異議複查以一次為限。如不服複查結果者,得循行政救
濟程序辦理。
5、因土壤沖蝕程度不同而更改原查定結果者,應檢附複查時土
壤沖蝕程度之照片。
十、查定後之土地,如再辦理分割,以原查定別轉載。辦理合併者,如合
併之各筆土地,其查定別均相同者,以原查定別轉載。如有不同者,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向本府水務局申請重新查定。分割
後之土地面積小於二千五百平方公尺,申請異議複查時,依分割前原
母地號土地之查定結果轉載。
十一、為加速辦理尚未查定土地之查定作業,必要時得由本府水務局委託
專業廠商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或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
並依格式十繕造查定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