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就
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民政課。
三、申請對象及設籍限制如下:
(一)申請之學生應於每年申請日期(九月一日)前六個月已設籍於本
區,未滿二十歲之申請學生及父親或母親需設籍於本區。
(二)就讀依法設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大學及研究所
(碩、博士)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
四、申請條件如下:
(一)智育(學科)成績上、下學期平均達八十分或A-以上者,小數點
不得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二)研究所碩、博士生,因學分修習已滿或提前申請畢業者,得以一
學期之成績提出申請,且應提出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補助。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且應有智育八十分或A-以上之成績
。
(三)設籍本區之未成年學生因特殊家庭因素,父或母未設籍本區者,
得以設籍本區之家屬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可者始得補助。
(四)公費生、各在職專班、學分班、空大(專)、推廣部、建教班(
各校建教合作性質之班別)、實用技能學程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
校延畢生不得申請。
五、獎學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參仟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四技、二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
每名每學年新臺幣陸仟元。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但以
補助前二年為限。
六、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於本所網站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二)獎學金於十一月十五日逕撥學生帳戶,撥入後應自行檢視金額是
否有誤,如有錯誤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覆,逾期概不予受
理。
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民政課提
出申請:
(一)申請該學年度之上、下學期正式成績單乙份。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需足以證明父母及申請學生設
籍於本區六個月以上)。
(三)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因監護權問題未能開戶者,得
申請改以支票領取。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應於文件上敘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或簽名。
八、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
依法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