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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就
    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民政課。

三、申請對象及設籍限制如下:
    (一)申請之學生應於每年申請日期(九月一日)前六個月已設籍於本
        區,未滿二十歲之申請學生及父親或母親需設籍於本區。
    (二)就讀依法設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大學及研究所
        (碩、博士)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

四、申請條件如下:
    (一)智育(學科)成績上、下學期平均達八十分或A-以上者,小數點
        不得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二)研究所碩、博士生,因學分修習已滿或提前申請畢業者,得以一
        學期之成績提出申請,且應提出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補助。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且應有智育八十分或A-以上之成績
        。
    (三)設籍本區之未成年學生因特殊家庭因素,父或母未設籍本區者,
        得以設籍本區之家屬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可者始得補助。
    (四)公費生、各在職專班、學分班、空大(專)、推廣部、建教班(
    各校建教合作性質之班別)、實用技能學程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
    校延畢生不得申請。

五、獎學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參仟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四技、二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
        每名每學年新臺幣陸仟元。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但以
        補助前二年為限。

六、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於本所網站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二)獎學金於十一月十五日逕撥學生帳戶,撥入後應自行檢視金額是
        否有誤,如有錯誤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覆,逾期概不予受
        理。

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民政課提  
    出申請:
    (一)申請該學年度之上、下學期正式成績單乙份。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需足以證明父母及申請學生設
        籍於本區六個月以上)。
    (三)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因監護權問題未能開戶者,得
        申請改以支票領取。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應於文件上敘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或簽名。

八、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
    依法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