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以下
簡稱價差補貼)審核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經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
者)。
三、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價差補貼:指對持符合資格電子票證乘車之下列人員,給予半票
乘車優待,其票價與單一運價間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2、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3、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一人
)。
4、年滿六歲(含)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二)價差補貼款計算公式:
1、半票票價不足新臺幣九元者,不予補貼。
2、半票票價等於新臺幣九元者,價差補貼款為新臺幣九元。
3、半票票價逾新臺幣九元者,價差補貼款等於半票金額減新臺
幣零點五元。
4、客運業者每月提送價差補貼款金額係以客運業者所營路線當
月累計加總票價差額補貼款金額後,最後以四捨五入取整數
方式計算票價差額補貼款金額。
(三)票證公司:指發行符合第一款乘車優待資格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
四、價差補貼審查時,應備資料如下:
(一)客運業者所屬路線價差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貼申請
表)如附表一,及 EXCEL 電腦檔案。
(二)桃園市各路線營運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如附表二。
(三)桃園市各路線刷卡紀錄統計表(以下簡稱刷卡紀錄表)之 EXCEL
電腦檔案,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三。
前項資料,除附表三由票證公司提供本局外,其他資料由客運業者備
妥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將價差補貼款撥予客運業者。
五、本局於審查各客運業者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應收總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金額
,且法定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法定優待票之交
易明細表消費應扣總金額,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扣除。
2、客運業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是否用印。
(二)營運明細表:
1、法定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營運明細表之電子票證(應扣數額
)內法定優待票金額加總。
2、客運業者是否用印。
(三)刷卡紀錄表: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
補貼款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貼金額。
六、本局辦理價差補貼作業之作業時程:
(一)價差補貼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一次。
(二)客運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四點所定資料向
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
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補貼款金額。
(五)依據客運業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七、本局如發現客運業者有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移送檢
調單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二)不正利用優待票刷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客運業者溢領價差補助
款,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
送司法偵查機關。
八、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