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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申請展演活動內容如屬公益性質且未對外售票,經本局核可者,除鋼琴設
備費及保證金外,其餘費用得予免收。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