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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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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doc
第 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