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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綜合發展計畫及
  相關策略規劃與綜合性政策、國土及區域計畫擬定與開發許可審議、
  整體開發策略研析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審議、法令修訂及數
  值地形圖之測製等事項。
三、都市行政科:都市計畫樁位測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執行及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救濟、都市計畫圖地理及土管資訊系統建
  置及提供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
  地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與檢討、更新基金運用、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都市更新事業之審議、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考核及輔導
  、推動等事項。
五、住宅企劃科:住宅政策之規劃、擬定及推行、辦理住宅補貼及修繕補
  助、公營住宅之規劃、興建、經營管理及輔導獎勵民間興辦與經營管
  理、住宅基金管理運用、住宅資訊建置、國宅貸款、國宅用地代管等
  事項。
六、公園綠地科: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用地取得、新建及改
  善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新建及改善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管理、資訊建
  置及管理維護等事項。
七、都市設計科:都市設計審議、都市設計準則研定、城鎮風貌型塑整體
  計畫暨相關工程及景觀綱要計畫擬定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
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7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局下設都市更新處及社會住宅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11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2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