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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執行計畫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工作士氣,維護工作紀律,
    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業務執行,發揮督察功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原則如下:
    (一)各級主官(管)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實施逐級督導。
    (二)各級督導人員應善盡激勵、指導及考核之職責。
    (三)了解基層同仁意見與需求,即時協助、反應解決。


三、督(慰)勤督導由局長及簡任級以上人員採不定時督導方式執行,以慰
    勞基層人員辛勞為主。


四、聯合督導由各科、室、中心指派適任者擔任督導人員,由督察室統一
    規劃督導區域、日期及時段。督導人員依據規劃內容及項目督導外勤
    各單位勤務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


五、督察室督導採不定時機動督導,以缺失案件之查處、情資與反映事項
    之蒐集及重點督導單位之督導為主。


六、轄區督導由各大隊自行規劃組長以上層級督導轄區分隊。正、副大隊
    長每人每月至少督導日勤八次、夜勤或深夜勤四次;組長每人每月至
    少督導日勤十二次,夜勤或深夜勤四次。除確實掌控所屬單位、人員
    各項勤務紀律及風紀狀況外,發現任何異狀或違規(紀)情事,應即時
    陳報。


七、專案督導由主辦科、室、中心邀有關單位共同配合。


八、第三點至前點督導報告(通報)得為如下處理:
    (一)局長及簡任級以上人員得視需要將督導情形口頭指示相關單位處
        理。
    (二)聯合督導人員三日內將督導報告送交督察室彙辦。
    (三)各級督導人員倘發現重大優、缺點,應立即將督導報告表陳報督
        察室辦理。
    (四)督察室將督導所見優、缺點及意見處理彙編成重要紀錄,遇有重
        大優、缺點除立即函發各相關單位,另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五)督導所見之優點應適時予以獎勵、表揚;缺點列入管制,實施複
        查。
    (六)服勤人員之優缺點,依本局勤業務督導優劣事蹟註記基準(如附
        件)辦理。優劣事蹟互相抵銷後,每半年優蹟達六次者,嘉獎一
        次;每半年劣蹟達六次者,申誡一次。每半年嘉獎最多以四次為
        限。


九、執行勤業務督導時,應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簽出,外勤單位在原單位
    簽出,至受督勤單位時應即簽入。


十、督導人員依規劃之日期、時段、項目實施督導;變更時應填寫變更表
    ,送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備查。


十一、機動督導人員除發現重大優、缺點外,得免填寫督導報告。


十二、發現貪瀆、洩密及重大風紀案件時,專案移請政風室辦理。


十三、督導人員依實際督勤時數核發超勤加班費。


十四、督導會報由副局長、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擔任正、副召集人,由
      督察室負責幕僚業務,每半年召集各科、室、中心、大隊督導人員
      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督導會報。


十五、督導人員敘獎如下:
      (一)每半年辦理獎懲一次;辦理勤業務督導規劃與管理考核有功人
          員,每半年併案辦理獎勵。
      (二)於督導時,主動發現重大事蹟有利本局除弊興利,經查屬實者
          ,專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