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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軍人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後備指
  揮部及後備軍人相關單位團體協助本市政令推行、兵役宣導及辦理社
  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軍人相關單位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為協助市政工作推行、宣導政令、全民國防、災害防
  救、社會服務、後備團體績效評比獎勵、後備軍人工作推展及表揚等
  公益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市後備指揮部:
        1、由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
          本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報請本府核定。
        2、依活動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
          定,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為原則,由本府核
          定之。但特殊情形或配合政策推動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二)本市後備軍人相關單位團體:
        1、依活動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
          定者,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百分之八十內予以補助。但
          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為原則,由本府核定之。
        2、申請補助之計畫係為從事兵役業務之宣導、教育等,每案補
          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由本府核定,不適用前目之規
          定。
        3、每團體以每年申請補助一次為原則,一年最多補助二次。
        4、特殊情形或配合政策推動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適用前三
          目之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
          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
        2、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
    (四)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
      ,但如特殊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項補助於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五、本府得視每案活動計畫之目的與性質,酌予補助鐘點費、表演費、獎
  品、獎盃(牌)、摸彩(紀念)品、印刷費、租金(器材、場地、車
  輛)、布置費、餐點費及雜支等活動相關必要經費。
  補助各單項共同費用基準如下:
  (一)誤餐費(便當)單價新臺幣八十元以下,桌餐每桌新臺幣五千元
    以下(內含飲料),餐費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比賽評審費、裁判費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
    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規定辦理。
  (三)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四)講師鐘點費外聘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以下,內聘每人每
    小時新臺幣八百元以下。
  (五)保險費檢據覈實支付。
六、經費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列名原則如下:
  (一)申請程序:
    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本府審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活動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
      、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
            ,另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經費概算(附經費概算
            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3、後備軍人單位團體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後備軍人單位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5、補助經費切結書。
    6、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三)列名原則:
    經核定接受經費補助,應將本府列為活動指導單位。
    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軍人相關單位團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已辦理之活動,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期限之限制。但仍應
  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撥款同意書。
    (四)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
        項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形式
        等)。
    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軍人相關單位團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已辦理之活動,不受前項規定期限之限制。但仍應於一百
  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八、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變
      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應於辦理前七日函報本府核准,未經核准
      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
      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三)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府得派員考
      核實際執行情形。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