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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接受中央補助之納入預算證明書開立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開
    立納入預算證明書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有關中央各機關要求其補助款項須納入本市總預算(追加預算)辦理
  者,其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各受補助機關填具「桃園市政府不辦文稿之文件蓋用印信
    申請表」(如附件一),於陳核時,應知會各機關會計單位管控
    ,並檢附「桃園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以下簡稱納入預算證
    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其文字得配合補助機關要求酌予修改)。
    (二)「桃園市政府不辦文稿之文件蓋用印信申請表」之決行,請依本
    市現行規定辦理,並於決行後,送請本府秘書處於納入預算證明
    書蓋用本府印信及市長職銜簽字章。
    (三)前開作業完成後,請各機關影印納入預算證明書一份,逕送本府
    主計處及財政局錄案管控。


三、中央各機關補助款非屬前點應納入本市總預算(追加預算)辦理之範
  圍者,其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得比照前點作業規定辦理,或仍依
  各機關現行方式處理;惟仍請各機關於辦理完成後,影印納入預算證
  明書一份,逕送本府主計處及財政局錄案管控。


四、除以上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作業程序外,各機關申請中央補助款及
  其核定情形,仍應依本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本府附屬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知會其會計單位,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