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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市政建設規劃與推動,廣納學者
  專家及社會賢達之建言,以促進市政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市長遴聘之。
    (一)曾任直轄市長、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熟悉市政建
        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二)曾任中央民意代表,熟悉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
    (三)曾任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熟悉市
    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四)退休(職)政府機關一級主管以上,熟悉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
    建設有具體貢獻。
    (五)曾(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熟悉市政建設工
    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六)曾(現)任重要社會團體負責人,熟悉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
    設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熟悉市政建設工作、對市政建設有特殊貢獻或在其專業領域
    有特殊貢獻。


三、市政顧問會議,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幕僚業務
  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辦理,並得選擇本府
  重大工程或建設成果以實地參訪方式進行。


四、各機關得就本府相關重大建設議題,不定時邀請相關市政顧問進行討
  論,提供諮詢。


五、市政顧問任期為兩年一聘,期間本府研考會及各機關得隨時依市政需
  要,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增聘、改聘,如有違背身分、損及本府形象之
  情形者,得隨時解聘之。


六、市政顧問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