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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項團體獎勵金發放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激勵本局同仁士氣,適時有效獎勵直接出力有功之稅務人員,以提
  高稅務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局參加財政部考核或參加上級機關評比,奉核發各項團體獎勵金分
  配對象與標準。
  (一)視個案之專屬性,由該項目業務主辦單位就實際參與單位及人員
    之出力成數簽請提撥百分之六十獎金分配予實際執行各該項作業
    出力人員,奉准後並將人員名單移請出納單位造冊發放。百分之
    四十按俸點分配予本局全體同仁,其中約聘僱人員、臨時員均比
    照書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一六0俸點發放。至於實際出力人
    員由執行該計畫單位簽請  局長核准之。惟獎勵金金額在五萬元
    以下(含本數)因金額不多及為達到實質獎勵效果,不辦理提撥
    ,及如提撥百分之六十不足五萬元時得提撥五萬元,由該項目業
    務主辦單位就實際參與單位及人員,簽請分配予實際執行各該項
    作業出力人員,奉准後並將人員名單移請秘書室造冊發放。
  (二)團體獎勵金中依俸點分配與全局同仁部分,其對象包含編制內員
    工、臨編書記、約聘僱人員及臨時員(分配計算表如附件);但
    年度中調、離職或退休人員因顧及出納作業不便,其發放基準日
    如於獎金核撥後隨即轉發時,以財政部核定獎勵金之部函到達本
    局之收文日,仍在職者為限;如因金額太少,得累積於年終發放
    ,以當年12月20日在職者為限。



三、本原則提考績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