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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
  申訴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桃園市政府
  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消費有關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消費教育宣導。
  (三)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四)其他各項協助消費者事宜。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法務處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中
  心業務;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法務處薦任消費者保護官或科員兼
  任。
四、本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