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
    申訴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桃園市政府
    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消費有關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消費教育宣導。
    (三)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四)其他各項協助消費者事宜。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法務局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中
    心業務;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法務局薦任消費者保護官或科員兼
    任。


四、本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