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
申訴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桃園市政府
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消費有關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消費教育宣導。
(三)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四)其他各項協助消費者事宜。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法務局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中
心業務;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法務局薦任消費者保護官或科員兼
任。
四、本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