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設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消費有關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消費教育宣導。
  (三)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四)其他協助消費者事宜。

三、本中心置下列人員,由本府法務局局長指派兼任之:
  (一)主任一人,由本府法務局編審或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中心
    業務。
  (二)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法務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受主任之指揮監
    督,辦理本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依其本職異動或本中心業務需求隨
  時改派。

五、本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