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正確、迅速辦理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帳戶繳
納稅款,並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貳、適用範圍: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
參、作業時間:
一、經常性辦理。
二、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 2 個月前辦理。
肆、作業單位:
一、管理單位:總局服務科服務股、分局服務行政股。
二、業務單位:總、分局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承辦單位。
三、配合單位:資訊科。
伍、作業程序:
一、收件分案:
(一)書面申請:
1、一般「委託轉帳/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由總、分
局管理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彙整及建檔。
2、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由總、
分局各業務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及彙整後交總、分局各管理
單位建檔。
(二)臨櫃申請:由受理之總、分局管理單位負責審核、彙整及建檔(
即案件可跨區申請)。
(三)申請稅目涉及總、分局時,由受理之管理單位一併於電腦檔上登
錄轉帳納稅等相關資料;申請稅目均非屬受理單位轄區者,一般
「委託轉帳/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則由受理單位將約
定書交換至案件所屬轄區管理單位簽收辦理轉帳建檔。定期開徵
繳款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則由受理單位將約
定書交換至案件所屬轄區業務單位簽收,業務單位指定專人負責
審核及彙整後交管理單位建檔。
二、審核作業:
(一)總、分局審核人員(含管理單位及業務單位)收到「委託轉帳代
繳約定書」後,應審核約定書各欄是否填寫完整、正確,如有遺
漏無法即時補正,應統一由總、分局審核人員填報「委託轉帳代
繳各項稅款約定書退件明細表」(如附件 2 ),並以單掛號發
函退請納稅義務人補正資料後再行辦理。
(二)業務單位應於每週二前將上週受理之案件填報「委託轉帳代繳約
定書收件明細表」(如附件 2 )連同約定書送交總、分局管理
單位辦理建檔,並自留 1 份存查。
三、建檔作業:
(一)編號:編號共 10 碼,第 1 至 2 位( 2 位)為總、分局代
號、第 3 至 4 位( 2 位)為年度、第 5 至 6 位( 2
位)為月份、第 7 至 10 位( 4 位)為流水編號。例390401
0001 為總局 104 年 1 月受理之第 1 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
案件。
(二)建檔及函覆:除轉帳系統鎖檔期間外,建檔人員依約定書申請資
料逐筆按下列規定期限完成建檔,資訊科每週一於地方稅務平台
派送「約定書轉帳主檔建檔正誤清單」,交總、分局管理單位自
行列印核對,無誤後列印轉帳納稅通知,函覆納稅義務人。
1、非定期開徵時期案件:自管理單位收件日起 7 個工作天內完
成建檔。
2、各稅定期開徵時期大批案件:自管理單位收件日起 10 個工作
天內完成建檔。
四、釐正、註銷作業:
(一)釐正作業
1、資訊科不定期產出「約定書主檔挑檔異常清單」,由各業務單
位進行資料核對,註明轉帳納稅處理方式後,送交總、分局管
理單位更檔並留存備查。
2、資訊科於各稅開徵後產出「無法提兌清單」交總、分局管理單
位承辦人員進行資料查核釐正轉帳資料。
(二)註銷及通知
1、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約定書」辦理。
2、於各稅開徵期後經累計各稅連續 3 次存款不足者:免經存款
人同意,由資訊科產出資料派送總、分局管理單位註銷轉帳代
繳之約定,及列印註銷轉帳代繳- 存款不足逾 3 次函,通知
納稅義務人。
3、於各稅開徵期後帳號已結清者:免經存款人同意,由資訊科逕
行完成註銷代繳,並通知總、分局管理單位列印註銷轉帳代繳
- 帳戶結清函,通知納稅義務人。
陸、管制作業:
一、委託轉帳/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約定書轉帳主檔建檔正
誤清單、 約定書主檔挑檔異常清單、 無法提兌清單、委託轉帳代
繳各項稅款約定書收件、退件明細表及函覆申請人公文遭郵政機關
以無法遞送而退回之退件資料應保管 5 年。
二、為有效管理約定書建檔及異動情形,總、分局管理單位股長應辦理
下列抽核作業:
(一)「約定書轉帳主檔建檔正誤清單」:每月辦理抽核 1% (最多20
件)。
(二)「約定書主檔挑檔異常清單」:依資訊科產出時間,辦理抽核 1
% (最多 10 件)。
三、資訊科每月 6 日、 20 日將登錄轉帳納稅系統之資料轉出外網「
轉帳納稅查詢系統」供民眾即時線上查詢。
柒、本規範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