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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志願服務隊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志願服務工作,配合推
  展各項體育活動,提高服務品質與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志願
  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隊隊員,指完成遴選程序而領有本局體育志工證書,並
  按規定完成志工組織分派任務者。

三、本隊隊員遴選資格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品德優良且富
  服務熱忱。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每年不定期公開招募或由現任志工推薦。
  (二)新進志工需接受基本及專業訓練。

四、本隊隊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相關體育志工在職訓練。
  (二)使用體育場館及各活動場地。
  (三)其他依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所得享有之權利。

五、本隊隊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出席各項隊員會議及活動。
  (二)遵守本要點及各項決議案。
  (三)擔任本隊及本局指派之各項職務工作。
  (四)值勤時應配戴志願服務證,避免遲到早退。
  (五)其他依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所定之義務。

六、本隊隊員應將每月服務時數及服務事項登載於服務紀錄冊。

七、本隊隊員服務滿一年以上,依據年度考核結果表現良好者,本局得依
  下列方式予以表揚及獎勵:
  (一)志工隊長、副隊長於任期結束後,頒給感謝狀。
  (二)全年度服務累計超過一百小時者,頒給最佳精神服務感謝狀。
  (三)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頒給銅質榮譽獎
    章及紀念品。
  (四)連續服務滿四年且服務時數滿六百小時以上者,頒給銀質榮譽獎
    章及紀念品。
  (五)連續服務滿六年且服務時數滿九百小時以上者,頒給金質榮譽獎
    章及紀念品。
  (六)連續服務滿八年且服務時數滿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給奉獻獎
    牌及紀念品。
  (七)連續服務滿十年且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松柏獎
    牌及紀念品。
  本隊隊員於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本局另得報請桃園市政府、內政部
  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敘獎。

八、本隊隊員未能出席會議,應事先請假;未能配合班表值勤,應自行協
  調調班或代班事宜。

九、本隊隊員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服務工作者,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請辭。

十、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除名或為其他
  處分:
  (一)怠忽職守或行為不良。
  (二)有妨害本局或本隊之名譽。
  (三)違反本要點、其他相關規定或各項決議。
  (四)未經請假而無故未參與本隊服務工作連續三次以上。
  (五)請假不參與服務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
  (六)有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
  本隊隊員遭除名時,需繳回志願服務證及其他相關證件。

十一、本隊隊員均屬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