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違規次數基準如下:
(一)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事業單位最近五年內違反本法同一規定
事件次數論計。
(二)累計違法次數不包含本府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按次處罰
之次數。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
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明
加重之理由:
(一)與違反本法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分
之一。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新臺幣三十萬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
四、本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