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各項社會福利資訊系統
資料及確保使用者妥善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單位:指本局及所屬機關、委外單位、本市各區公所、本市
各戶政事務所。
(二)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資料:
1、使用本局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及透過本局社政資訊管理系統
取得之資料。
2、使用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
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調、蒐集之資料。
(三)系統管理者:指本局綜合企劃科負責前款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帳
號權限管理者。
(四)使用者:指辦理本局各項社會福利相關業務或他機關為辦理業務
需查調社福身分,且經本局審核同意使用第二款社會福利資訊系
統者。
三、管理作業:
(一)使用單位連線管理:
1、本局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及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津貼給付
資料比對資訊系統係以特定網際網路通訊協定位置(TCP/IP
)方式,管理使用單位之連線作業。
2、使用單位應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局審核後,始得使用
前目資訊系統。
3、使用單位之網路通訊協定位置(TCP/IP)異動時,應向本局
提出書面申請。
(二)系統維護管理:
1、由系統管理者辦理帳號及權限新增、修改及停用。
2、系統管理者應每半年清查各項系統使用者權限,若發現下列
情形之一,由系統管理者停用職務異動之使用者帳號及權限
:
(1)使用者離職。
(2)使用者業務調整。
(3)使用者逾三個月未登入系統。
3、各項資訊系統帳號申請表應保留三年,以供日後本局及各項
資料提供機關稽核。
4、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資訊安全教育宣導,以提升個人資料保護
觀念。
(三)使用者管理:
1、各使用單位人員應填具各項系統帳號申請表,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向本局系統管理者提出申請使用本系統
;使用者因職務異動而需調整系統帳號權限,亦同。
2、登入各項資訊系統後,若需暫離座位或不需使用系統,應主
動登出系統。
3、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個人帳號及密碼,密碼至少八碼,需包含
有英文大寫、小寫及特殊字元,且每三個月變更一次密碼。
4、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因帳號借予他人使用而致
第三人權益受損時,由使用者負相關責任。
5、為確保系統資料完整及機密性,使用者應於業務權限範圍內
妥善使用各項系統。
6、各項資訊系統內之資料及產製之檔案限公務使用,所列印資
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且不得任意複製。
7、使用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
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調民眾個資時,應填寫「
使用資訊系統查調民眾個資登記本」(如附件),並於每月
月底前陳核至使用單位主管,陳核後請自行歸檔備查。
8、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應
於每月月底前將查詢紀錄及查調原因列印並陳核至使用單位
主管,陳核後請自行歸檔備查。
9、他機關(為辦理業務需查調社福身分,且經本局審核同意使
用第二款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者,如衛生局、地方稅務局、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等)使用社政資
訊系統查調民眾社福資格,應填寫「使用資訊系統查調民眾
個資登記本」(如附件),並於每月月底前陳核至使用單位
主管,陳核後請自行歸檔備查。
10、使用者之業務主管應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發現不
法者,應通報政風單位處理。
四、稽核作業:系統管理者每年抽選四分之一的使用單位,分上下年度辦
理稽核作業,並作成稽核紀錄;如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
簽報處理。
前項稽核作業另訂計畫辦理之。
五、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