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管理所屬停車空間行車及停
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公所所屬停車空間管理單位為秘書室。
三、停車位區域及使用劃分如下:
(一)中豐路橋下汽車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 8 個,本公所公務汽車
及主管以上之汽車優先停放,其餘供員工停放。
(二)本公所行政大樓後方機車棚停車區:共 116 個。
1、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使用管理: 12 個。
2、本公所使用管理: 104 個,公務機車優先停放,其餘供員
工停放。如有其他特殊需求者,須經本公所核准始能停放。
四、停車位收費金額:
(一)公務汽車、機車免收費。
(二)公務汽車以外之汽車每月新臺幣伍佰元整,以半年計收新臺幣叁
仟元整,並於通報繳費日前繳納完畢,逾期未繳,視為放棄承租
車位之權利。
(三)重型機車收費視同汽車,並使用一汽車停車位。
(四)停車租金收入,依規定繳入公庫。
(五)中途退租者,不予退費(離職者除外,離職者得向管理單位出納
人員辦理退費程序,退費以不破月為原則)。
五、使用規定:
(一)汽車停車位:每年 12 月前進行車位使用調查及數量調整,辦理
次年分配及抽籤作業,如有退租或放棄承租者,將依籤號序位遞
補使用至 12 月 31 日止。
(二)機車停車位:每年 12 月前進行車位使用調查及數量調整,辦理
次年分配及抽籤作業,如有放棄者,將依籤號序位遞補使用至 1
2 月 31 日止。
(三)停車區依停車設備管制進出,遙控器(磁扣)由秘書室統一發放
,不得複製或轉借使用;違者,取消停車資格。遺失,申請補發
應付製作費。
(四)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線範圍內,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距,不得跨
佔他人車位或公共空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進出。
(五)車輛於行進中請依停車區車輛行進動線指示減速慢行,行進間應
注意行車安全,若因車主、駕駛故意或疏失而毀損他人車輛、公
共設施(備)或傷及人員時,應負完全賠償及法律責任。
(六)停車區只供停放車輛使用,禁止堆放其它物品,經公告勸導後仍
未自行移除,一律視同廢棄物強制移除。
(七)除各車油箱隨車儲用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任何油料;車內
亦不得放置危險物品(易燃物、爆裂物等)。
(八)停車區內嚴禁漏油、洗車、亂鳴啦叭、開足引擎、遊戲、練習開
車、長時間暖車、抽菸或蛇行等危害公共安寧與安全。
(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駛(推)離公共車道,以免妨礙其他車
輛出入,維修車輛人員進入停車場,均應由車主陪同,並向管理
單位報備,於維修作業完成後立即離開停車場。
(十)停車區僅提供停車使用,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
可抗力之災害時,本公所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於停車區因故發生之行車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調處,管理機關
可視現有之設備提供佐證資料,惟不涉入雙方之糾紛。
(十二)若因公務需要使用停車位,使用人應無條件配合(造冊輪遞)
,不得異議。
六、罰則:管理單位將不定期稽查車位使用狀況。
(一)若發現將車位轉讓他人使用者,經舉發即取消使用資格。
(二)若私自讓與停放未登記之車輛,經舉發即取消使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