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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1: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市容、充實本市藝術資源,並提
    升公共藝術水準,特設桃園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
     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市市長或副市長一人擔任召集人,本
  府文化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
     或藝術行政領域,二人至四人。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二人至四人。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一人至
     三人。
  (四)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科長以上人員各一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期至少應有三分之ㄧ委
  員為新任。本府各機關兼任人員隨其本職進退,並由該機關另行推薦
  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會開會時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或陳述
  意見。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