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之遴聘,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指組長、分館主任、編輯及助理編輯。但不包括
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三、本館組長、分館主任及編輯比照講師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碩
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藝術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經驗,成
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
證書,曾從事藝術相關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
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本館編輯及助理編輯比照中等學校教師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學士學位者
。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並經修習藝
術相關學科二十學分以上且曾從事藝術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二年以上經驗,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曾從事藝術
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經驗,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者。
五、本館聘任人員,除館長、組長及分館主任之聘任及解聘由桃園市政府
核定外,餘由本館遴選合格人員,報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聘任
及解聘。
本館聘任人員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審
會)考核其服務績效後報請前項權責機關核定是否繼續聘任。
六、本館聘任人員之聘期,除館長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
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
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
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核定前應送聘審會審議,始得解聘。
七、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組長、分館主任及比照講師等級聘任之編輯,比照大專院校講師
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比照中等學校教師等級聘任之編輯、助理編輯,比照中等學校教
師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館聘任人員之聘任與改聘作業及考核規定,另定之。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