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
會績優選手及教練,並推廣原住民族優良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核發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成績優良,且未
獲其他機關同類或同性質獎勵金之選手及教練。
三、獎勵項目依該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種類規定,分為以下二類
:
(一)第一類:原住民族擅長之競賽種類。
(二)第二類:原住民族傳統民俗體育活動。
四、獎勵金之核發,以該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頒給之獎狀或成績證明
為依據。
五、選手獎勵規定如下:
(一)參加個人競賽第一類項目獲得前三名者,其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參加個人競賽第二類項目獲得前三名者,其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三)參加團體競賽獲得前三名者,依下列規定金額乘以出場人數,再
除以註冊人數後,核發予註冊人員:
1、第一類項目:
(1)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類項目:
(1)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千元。
六、教練獎勵規定如下:
(一)教練資格:依競賽規程規定並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前三名之指導教
練。
(二)核發原則:不分競賽種類及項目,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核發,
指導多位選手皆獲得名次者,得分別核發各名次之獎勵金。
(三)核發基準: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競賽項目為多位教練實際指導,依其指導選手得獎所定金額分別核發
。
教練與選手同一身分時,其獎勵擇金額高者核發。
七、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個人單項成績(當年度大會成績證明)核算,
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
一萬元;同時刷新全國紀錄與大會紀錄者,擇金額高者核發。
八、選手蟬聯二屆獲得第一名者,加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所稱蟬聯,指前後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第
一名均由同一人獲得。
九、符合本要點獎勵金核發規定者,應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
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或教練單獨具領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
(一)選手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二)教練獎勵金: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3、當年度比賽大會秩序冊。
(三)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四)選手蟬聯二屆獎勵金:
1、前一年度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十、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申領獎勵金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
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前項核發獎勵金之廢止或撤銷處分,應作成處分書並載明或敘明其事
項。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