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
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火場指揮官區分如下:
(一)火場總指揮官(以下簡稱總指揮官):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
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以下簡稱副總指揮官):由副局長、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分隊
長、小隊長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警察局(分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警察局(分局)派員擔任。
三、火場指揮官任務如下:
(一)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中心或前進指揮所。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
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
及裝備,協助救災。
4、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
災或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劃定火場警戒區。
3、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本局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
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四、火場指揮官應配戴指揮臂章,顏色規定如下:
(一)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佩戴黃色臂章。
(二)救火指揮官佩戴紅色臂章。
(三)警戒指揮官佩戴藍色臂章。
(四)偵查指揮官佩戴綠色臂章。
前項臂章由本局製發。
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如下:
(一)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分隊長、小隊長或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災情達成災標準時,應通報大隊長、副大隊長或組長到場指揮
;可能達重大火災層級時,應通報總指揮官或副總指揮官到場指
揮;達特殊重大火災層級時,應另通報市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知悉
。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
及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
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
指揮任務,各級火場指揮官陸續到達火場後,指揮權即逐級轉移
。
(三)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
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前進指揮所、人員裝備
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
七、火場指揮中心、前進指揮所由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
揮執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八、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
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九、幕僚群區分如下:
(一)作戰幕僚: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
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
(二)水源幕僚:了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包含消防栓、蓄水
池、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三)通訊幕僚:負責火場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
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四)後勤幕僚: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
(五)聯絡幕僚:負責與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並視需要接洽外縣
市消防單位支援事宜。
(六)新聞幕僚: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
、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十、各分隊應整備下列搶救資料:
(一)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二)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樓層高度、水源
狀況、位置及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
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
參考。
(三)乙種搶救圖:針對轄內違建區、超高樓、集合住宅及高危險特定
區域或建物,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
救災運用之消防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
之內部設施資訊。
(四)高危險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五)化災現場消防搶救安全手冊、物質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
相關搶救資料。
十一、指揮中心或分隊值班人員受理報案規定如下:
(一)持續蒐集地點、樓層、場所種類、附近明顯目標、人員受困、
原因、燃燒物、報案人及電話等火場情資。
(二)依災害種類、特性、狀況通報義勇消防人員、友軍 、警察、
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三)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四)全程掌握、記錄、統計災情與救災狀況,並視災情大小逐級向
上報告,另視災情與支援狀況,經局長指示後,提升火警指揮
層級及啟動本局幕僚應變作業;成災以上火災,應同步通報內
政部消防署。
(五)承火場指揮官之需,妥為調派支援單位人車、器材出動救災,
並引導支援車輛行徑路線及部署位置,另應告知支援分隊火場
指揮官無線電代號,以利聯絡。
(六)指揮中心應掌握各救災單位人車狀況,遇有其它災情突發狀況
,應即調派鄰近分隊進駐。
十二、出動派遣原則如下:
(一)分隊值班人員接獲火警通報時,迅速按火警警鈴,令在隊待命
人員著裝登車作出動準備。
(二)車輛:除雲梯車、化學車等特種車依狀況需要派遣外,車輛派
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三)人員: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配合每一攻擊
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四)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應於六十秒內,夜間應
於九十秒內。
(五)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案件資訊、搶救及水源有關圖資清冊
及其他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六)分隊長於每日勤教時,應將當日服勤人員予以編組並指派小隊
長或資深隊員帶班,隨時掌握在隊待命人員,保持可出動救災
之狀態。
十三、出動途中處置方式如下:
(一)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
電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
(二)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
,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
(三)支援分隊抵達現場時,帶隊官應以無線電向初期救火指揮官報
告帶隊官無線電代號、救災車輛代號、人員數,以利任務派遣
。
十四、抵達火場處置原則如下:
(一)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應立即了解建築物內部
結構、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等火場
現況 ,並回報指揮中心。
(二)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現有人、車、裝備等
救災戰力,如有不足,應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三)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初期救火指揮官應
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署狀況、人員搜
救情形及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並接受新任務派遣,完成指
揮權轉移。
(四)車輛部署方式如下:
1、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
空間,應留給雲梯車使用。
2、第一攻擊車應部署於建築物消防送水口或採水口之位置。
3、高層大樓火災,連接消防送水口之消防車,應選擇幫浦馬
力較大之消防車輛送水。
4、轄區分隊車輛原則均部署於火災現場正面,水源車佔據水
源應盡量直接供水給攻擊車;如水源與火點距離超過二百
公尺以上者,應部署中繼車輛,採中繼方式送水。
5、照明車應部署在便於延伸照明設備之適當位置,後勤車、
空壓車集結於後勤補給站,救護車集結於急救站待命。
6、支援分隊之車輛依指揮官命令就部署位置,並於到達後以
無線電回報指揮官,無任務之車輛在救災現場,附近靠路
邊整齊停放,人員攜帶必要裝備由帶隊幹部率隊向指揮官
報到請示任務。
(五)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注意是否同
一管路及管徑大小以避免水源共撞,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
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六)水線部署以節省時間及人力為原則,並善用分叉接頭,其原則
如下:
1、室內佈線:適用較低樓層,應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
2、室外佈線:適用較高樓層,可利用雲梯車、雙 (三) 節
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帶等方式部署水線。
(七)人命搜救原則如下: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
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
2、搜救小組應以二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
先搜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
梯間等,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火場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
搜索前應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壓
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
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
層,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
車儘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八)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應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
大。
(九)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應部署水霧進行防護
。
(十)滅火攻擊:消防力具有優勢時,應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十一)破壞作業方式如下: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
壞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 (爆) 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
免遭玻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
割、破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4、平時應將轄內有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重機械處所設
立緊急聯絡簿,以便聯絡協助破壞作業。
(十二)通風排煙作業方式如下:
1、適當採取垂直或水平、機械或水力等通風排煙作業,可
使受困災民獲得引進的冷空氣,並改善救災人員視線,
有利人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的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
從開口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度於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將熱氣
、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
(十三)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延燒
。
(十四)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應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
、降溫以免復燃。
(十五)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火場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
與救災單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
令返隊,並回報指揮中心。
十五、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危害性物質、隧道、航空器
、船舶、山林、地震等其他特種災害引發之火災,另須針對其專業
特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員
訓練。
十六、無線電通訊聯絡應以簡單、明瞭、易記為原則。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如附件一),並邀集
參與救災單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
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
懲依據:
(一)死亡兩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
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等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火災。
(三)影響社會治安。
(四)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者。
前項會議主席應由火災實際到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如
該場火災由消防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則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
轄內救災人員傷亡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另
製作案例教育(如附件二及附件三)函發或宣達所屬。
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二週內函報
內政部消防署。
十八、本局轄內災害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裝備、器材不足,不能及
時有效搶救或控制時,或與他轄交界發生災害,得視需要依各級消
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要點向鄰近各消防機關申請跨
轄支援。
十九、災害應變、善後作業應協調相關權管單位,包括警察局、衛生局、
社會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電力公
司、自來水公司、天然氣公司及其他相關單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