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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9: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促
  進就業,補助其補習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務人員考試,指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

三、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公務人員考試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身
  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非現任公職。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但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
        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但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函授
        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補助,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後十二個月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學員證影本(函授免附)。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4、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5、切結書。
     6、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十二個月內,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切結書


六、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再申請
  本要點之補助。


七、本項補助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