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執行業務或協助推動地政相
關業務成績優良之地政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優良地政士參選人,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於本市連續執業滿二年以上;地政
士退出共同執業,於三十日內自行開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
連續執業。
(二)最近三年內未經評選評定為本市優良地政士。
(三)最近五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鍰、懲戒處分。
(四)最近十年內無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變造文
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地政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向本府申請參選優良地政士評選:
(一)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前年度合計一百件以上,
而其補正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者。
(二)對地政相關法令或作業程序提出創新、修正或改進意見,經有關
機關採行,成效顯著者。
(三)志願參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工作,達三百小時以上,服務成績優
良,提出證明文件者。
(四)舉發虛偽不實或詐騙之土地登記、測量案件,有效防止犯罪行為
者。
(五)參與地政士公會會務三年以上且績效卓著,或熱心公益、貢獻顯
著者。
(六)推行地政教育二年以上或協助解決不動產糾紛案,成效顯著者。
(七)公開發表地政有關著作,對地政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四、符合前點各款資格之一,且經本市各地政機關或地政士公會推薦者,
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桃園市優良地政士推薦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參選人切結書(附件二)。
(四)符合前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以前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另應
附具地政士代理申辦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統計表(附件三)及明
細表(附件四)。
前項申請人由地政機關推薦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由公會推薦者,
以推薦公會會員人數二百分之一(無條件進位),為其推薦人數上限
。
五、本市優良地政士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附前點第一項規定文件,掛號郵寄或親送
至本府地政局;以郵寄方式申請者,申請日期之認定以郵戳日期為準
。
第一項延長及第二項申請期間由本府地政局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
另行公告之。
申請人所附文件不符規定、填寫內容有誤,由本府地政局通知申請人
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本府地政局辦理初評,就申請書及其相關證明文
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統一於當年度申請截止之日起十五
日內,於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五日。公告期間申請人經檢舉有不合參
選條件,經本府地政局查證屬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七、初評通過者,由本府地政局籌組評選小組辦理複評。
評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本府地政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地政士
公會與地政士執業有關機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選(派)之。
八、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依評分表(附件五)項目評分及加
總(如附件六)。
評選結果依前項加總分數高低排序,獲獎人數最多以三人為限。但評
選分數相同,致人數大於三人時,由評選委員當場就分數相同之參選
人表決之。
九、獲獎人由本市市長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及獎狀;名單另公告於本府及
本府地政局網站。
十、獲獎人如有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致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經查
證屬實者,主辦機關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
狀。
前項受撤銷資格者名單,另公告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