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小學與其
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之現
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至市內其他學校或幼兒園(以下簡
稱市內介聘)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市內介聘及臺閩地區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之申請,同一年度
僅得擇一提出,不得同時申請。
三、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教師應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實際服務滿六個學期以上。
(二)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相關規定在特定地區服務期滿。
(三)留職停薪之教師,經核定於介聘生效日期(申請當年度八月一日
)前復職。
(四)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教師,其義務服務期間
尚未期滿者,應經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
稱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同意。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市內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四、限派偏遠地區之教師,不得申請市內介聘至一般地區。
偏遠地區之教師於辦理換發教師證書程序中,申請市內介聘至一般地
區者,應檢附其在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已服務期滿之證明文件及切
結書,始得提出申請。
五、特殊教育班之教師,僅得申請市內介聘至其他學校或幼兒園之特殊教
育班。
普通班具專長教師資格之教師,僅得申請市內介聘至其他學校或幼兒
園有專長教師需求之普通班。
前二項教師應檢附其學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教師經主任儲訓合格並持有結業證書者,為具行政專長之教師,得申
請其他學校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類別之市內介聘。
學校之主任出缺時,校內無教師具行政專長,或具有行政專長之教師
無擔任主任之意願或知能時,校長於向教評會說明並簽具切結書後,
得開立推薦函予其他學校具行政專長並願意介聘至該校擔任主任之教
師。
前項情形,校長在學校之剩餘任期應有一年以上,始得開立推薦函,
且其開立之推薦函數量,不得超過當年度該校市內介聘之普通班具行
政專長教師缺額數量。
七、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繳附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市內介聘申請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一份,其積分依本注意事
項規定及市內介聘申請表之給分標準核算。
(二)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教師證書、畢(結)業證書、派令與聘書
、考核通知、獎懲、進修及其他證明文件之順序,裝訂成冊。
八、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謹慎填寫市內介聘申請表,其申請表經提出
後,不得更改內容,亦不得撤回申請。
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應負審查教師條件及資格之責任,學校校長、幼
兒園園長及人事人員,應確實審核教師繳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核章。
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其條件或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學校或幼兒園
應當面向教師說明理由,退回其申請案,並發給書面通知,不得核送
其市內介聘申請案件。
九、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之積分計算,除依規定保留積分者外,應以其聘(
派)任現職後之年資、考核、獎懲、進修、特殊事項與行政專長,依
下列規定採計及給分:
(一)年資:
1、在一般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3、九十四學年度(含)以前在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
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4、九十五學年度(含)以後在高義、光華、三光及巴崚等學校
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5、入營服役者在軍中服務之年資,得採計為教師服務年資,併
計積分。但不得採計為教學年資。
(二)考核:
1、採計至辦理市內介聘作業之前一學年度為止。
2、另予成績考核者,依市內介聘申請表所列年終成績考核之給
分標準,給予一半分數。
(三)獎懲:
1、獎懲日期應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嘉獎以上獎勵及獎狀,始得採計。
3、指導證明函、參加證明函及獎章證書等,不予採計。
(四)進修:
1、在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所取得之學分證明書或成績
證明,均予採計。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研習進修,均予採計。
(五)特殊事項:
1、在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服務者,加二分。
2、在高義、光華、三光及巴崚等學校服務者,加四分。
(六) 行政專長:
1、應持有主任儲訓結業證書及欲介聘學校校長開立之推薦函
。
2、以申請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之介聘類別,並選擇介聘至
校長開立推薦函之學校為限。
3、符合前二目規定者,外加五十分,且外加積分之採計以申
請當年度該校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之介聘為限。
前項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申請市內介聘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款至第六款項目,均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
十、有二人以上之積分相同時,應依下列規定順序,定其市內介聘之優先
次序:
(一)在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之服務年資,並以資深者優先。
(二)教師之年齡及出生日期,並以年長者優先。
(三)抽籤。
十一、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經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
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辦理介聘作業,並經介聘學校或幼
兒園教評會審查同意達成介聘者,學校或幼兒園應依教師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於前項教評會審查時,發現教師確有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第一項達成介聘之教師,應由聯服小組通知其於規定期限內,攜帶
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指定學校或幼兒園報到。
十二、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不參加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之審查,或
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審查通過而不至該校報到者,該介聘失
其效力,且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