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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7: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
之管理,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
設置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三、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四、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五、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六、融貸資金之利息。
七、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八、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九、本基金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 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六、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因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
  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七、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八、產業園區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十、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