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緊急傷病救護執勤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並確
  保救護人員及緊急傷病患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勤要領如下:
  (一)平時備勤時:
     1、每日勤務交接、車輛保養時,確實依照救護車輛檢查紀錄表
      及救護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所載逐項檢查,並做成紀錄備查
      。
     2、每次使用後及每週定期實施消毒,並做成紀錄備查。
     3、熟悉救護轄內之地形、交通路況及相關醫療院所位置與急救
      醫療資源。
     4、救護車之油、電、水、無線電及急救裝備、器材、耗材應隨
      時補充並保持足夠數量。
  (二)出勤救護時:
     1、救護人員應服裝整齊,攜帶手提台無線電、救護紀錄表及個
      人監視錄影器等應勤裝備迅速出勤。服務態度應誠懇、和藹
      ,不得接受饋贈。
     2、救護車出勤途中雖得善用交通優先權,但行經路口時仍應特
      別提高警覺減速通過。駕駛旁助手並隨時協助駕駛注意路況
      。
     3、出勤途中救護人員應繫安全帶、開警示燈、鳴警報器,安全
      、迅速抵達現場。
     4、以無線電初報、續報及結報隨時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利
      掌握勤務執行狀況,並視需要與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保持聯
      繫。
  (三)抵達現場時:
     1、救護車停放位置應注意安全,並避免影響交通。打開警示燈
      及事故閃燈,關閉警報器,若需離開無法有效監控救護車時
      ,引擎熄火,拔除鑰匙,確保救護車安全。
     2、救護人員因勤務執行需要,離開救護車或視需要,可請現場
      人員協助清理現場,並確保在安全環境下進行急救工作。
     3、評估救護對象、傷病性質、程度及人數。三人以上之傷患救
      護現場,依循檢傷分類原則執行優先次序急救工作,掛上傷
      卡,並視情況請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支援。
     4、執行救護時,應戴手套及口罩,隨時預防傳染病之感染。
     5、若有涉及刑案之現場,除緊急救護傷患外,須注意保持現場
      完整。
     6、如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載送或拒作急救處置,仍應於救
      護紀錄表上記錄其生命徵象,並註明拒絕理由,請傷病患、
      家屬或在旁證人其中一人簽名。
     7、酒醉路倒病人原則上應配合派出所進行戒護,並視需要送交
      派出所保護管束。
     8、精神病患送醫前,應請家屬先行聯繫收容之精神醫療院所,
      並加以確認;如需強制送醫時,應由家屬勸導或員警陪同後
      送醫。
     9、有暴力傾向之精神病患應請派出所員警配合進行戒護後,再
      由家屬陪同送醫。
     10、傳染病患之送醫,原則上由醫院救護車執行,如遇患者有
       生命危險等情況緊急時得先行載送,但勤務執行完成後,
       救護人員、車輛應作澈底之消毒。
     11、送醫之選擇,除非地屬偏遠急救責任醫院距離遙遠者,以
       送急救責任醫院為原則。病情特殊,患者或家屬未主動提
       出要求,應視病情選擇最近適當醫院,若其指定之醫療院
       所不適當,仍應給予建議。
     12、患者上車前,應告知其本人或陪同家屬預定送至之醫院名
       稱。並絕對禁止送醫途中下車。
  (四)送醫途中時:
     1、運送過程,除非患者為幼童或精神病患,可由家人陪同外,
      應避免讓家屬或其他不相關人員隨車;若家屬無交通工具,
      可讓家屬一人乘坐於駕駛座旁,並繫上安全帶。
     2、送醫途中至少一名救護人員需於後車廂,繼續給予患者施救
      及照護,隨時觀察及評估其生命徵象,並通報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或責任醫院,或請示進一步之處置方式。
     3、通報內容包括:
      (1)傷病患性別、人數及年齡。
      (2)所做急救處置。
      (3)主訴及病史。
      (4)目前生命徵象:意識狀況、呼吸、脈搏及血壓等。
      (5)醫院選擇及預定到達時間。
     4、在夏天須為病人覆蓋被單,冬天覆蓋毛毯,以保護病人隱私
      及保暖。
  (五)抵達醫院時:
     1、應主動協助搬運患者,並簡要向醫護人員說明病情及所做處
      置。
     2、可持續留滯醫院協助醫護人員救治患者,或在旁實習。在院
      實習留滯時間最多可達十五分鐘。
     3、所用耗材應即時補充且確認數量足夠。
     4、離開醫院前,救護紀錄表應詳實填寫,由醫護人員簽名確認
      後,第二、三聯交予應診醫療機構,第一聯於每週三送交緊
      急救護科,若遇月份交迭之際,則於次月二日前。
     5、將病患送至醫院後,須等到醫護人員將病人及其財物接收後
      始可離去。
     6、抵達醫院、在院實習及離開醫院時,均應以無線電向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通報。
  (六)出勤返隊後:
     1、返隊途中,應注意交通安全,關閉警示燈及警報器;返隊後
      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撤銷管制。
     2、返隊後,應將使用過之救護器材,分別依性質清潔、消毒及
      補充,整備救護車內應有救護急救器材;急救箱及攜帶式氧
      氣組置於擔架床上,以備下次出勤能迅速取用。
     3、載運有疑似傳染病或受污染救護對象時,救護車及器材應施
      行必要之消毒或請專業機構協助處理。



三、救護車應依規定妥為保養,保持良好性能。非執行救護勤務不任意使
  用救護車。



四、應落實執行緊急救護之各項急救處置,並詳實填寫救護紀錄表之各項
  資料,逐月裝訂整齊,依規定年限保存。



五、各單位每日執行緊急救護件數及送醫人數,於翌日零時彙整於消防資
  訊系統。



六、重大災害有十名以上傷病患,應儘速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應於
  搶救後儘速整理大量傷病患事故相關表報,由本局轉報消防署暨相關
  單位。



七、高級救護技術員如依預立醫療流程給予特殊處置,其救護紀錄表於每
  週送回緊急緊急救護科後,交由本局醫療指導醫師於二週內核簽。



八、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局各級督導人員及業務單位,得常督測各單位出勤時效、執勤
    服裝、領用無線電、急救處置狀況、救護資料填寫及救護車消毒
    、保養、隨車急救器材整備等,以適時發現缺失,隨時督促改善
    。
  (二)為落實各單位執行緊急救護工作,由本局另訂定緊急救護勤務督
    導計畫,績優及不力之個人及單位主管由本局辦理獎懲;平時督
    測發現重大優劣事蹟即時獎懲。



九、獎懲規定如下:
  (一)獎勵規定:
     1、個人執行救護,急救人數每達三十五人嘉獎一次;復興分隊
      及巴陵分隊每達二十五人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十五人或復
      興分隊及巴陵分隊未達二十五人者部分得累積至同年度下次
      辦理。
     2、經認定所作處置,係即時挽救傷病患生命之關鍵:存活二小
      時以上者,每人嘉獎二次;存活出院且昏迷指數達九分以上
      者,每人記功二次。另經查證認定派遣員之線上指導或消防
      救災人員之現場搶救,係共同挽救傷病患生命之關鍵:存活
      二小時以上者,派遣員每人嘉獎一次、消防救災人員每人嘉
      獎二次;存活出院且昏迷指數達九分以上者,於前點最高獎
      勵額度每人記功二次,依出力辛勞程度核予救護人員、派遣
      員及消防救災人員獎勵。
     3、每半年協助精神急症病患就醫每達五人次者嘉獎一次,每半
      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未達五人次部分得累積至下半
      年辦理。
     4、服務態度良好,經被救護人或其家屬來函致謝者,優蹟三次
      ;經認定施行必要之急救處置得當者,嘉獎一次。
     5、於到院前親自協助生產娩出胎兒者,每人嘉獎二次;未親自
      接生只協助臍帶護理及產後母嬰照護者,每人嘉獎一次。
     6、在重大事故救護現場執行指揮、檢傷、後送工作著有績效或
      對重度傷害病患施行必要之急救處置得當,且附有佐證資料
      者,嘉獎或記功。
     7、協助辦理推廣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者,訓練人數每達五十人
      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四次;其未達人數部分得
      累計至下半年辦理。
     8、每半年協助民眾申辦救護服務證明書每達五人次者嘉獎一次
      ,未達五人次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結算。
  (二)懲處規定:
     1、服務態度或服裝儀容不佳,第一次劣蹟一次、第二次申誡一
      次、第三次申誡二次。
     2、未依規定施行適當急救處置,或不遵從醫療指導員指導者,
      申誡。



十、個人執行救護之累計敘獎,由各分隊彙整後,檢附出勤統計表及獎懲
  請示單定期陳報,辦理敘獎。



十一、個案敘獎應於案件結束二個月內以陳報單詳敘具體事蹟,檢附獎懲
   請示單、救護紀錄表影本及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病例登錄表提報。



十二、曾個案敘獎之救護案件,不得重複列入每半年累計請獎統計。


十三、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請規定,不得重複請領。


十四、第九點第一款第一目所訂之獎勵,一旦經本市急救責任醫院評核或
   本局督測發現,每有三次紀錄不佳者取消一次嘉獎資格。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