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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係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民政局列管之里集會所與里活動中心及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並
以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申請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用且具排他性場地
,經向區公所申請並核准者,其應繳納之費用,得由區公所依附表所定上
限,另定收費基準,並報本府核定。
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公益活動與社區發展協會
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舉辦之活動,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如無營
利行為者,區公所得減收二分之一或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有使用冷氣空調設施者,應依附表備註二之收費基準表另行收費。
第 4 條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管理之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得比照附表第三級場
地使用費所定基準收費或本於自治權另定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